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劉茸)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第31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楊衛委員指出,由於受害人和加害人都屬於一個家庭,家庭財產是共同的,民事責任事實上很難實現:“民事責任的判罰大部分都是財產性的,結果弄來弄去還都在這個家庭裡。比如,丈夫把妻子打了一頓,最后就判丈夫給妻子多少多少錢,但對同一個家庭來說,錢都是大家共有的。”他建議,在修改中把這一點表達清楚。
信春鷹委員也附議這一意見,她認為應當不設定民事責任,“因為畢竟還是家庭成員之間內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