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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通過:廢除“嫖宿幼女罪” 收買被拐婦女不免罰

2015年08月29日15:55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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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劉茸 李婧)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決稿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上通過,並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條,廢除了現行刑法中備受爭議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從事特定職業三至五年”的新處罰,規定協助恐怖活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在刑罰的認定、執行等其他許多重要方面,對現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廢除嫖宿幼女罪﹔猥褻罪客體擴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條規定,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即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法律委員會在修法說明中指出,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

同時,它也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該條同時規定,聚眾、在公共場所當眾從事該行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可加重處罰﹔猥褻兒童的,依據前兩款從重處罰。

取消“收買被拐賣婦女可免除處罰”規定

最終通過的表決稿,與本次會議開始時送審的三審稿相比,同樣有許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最具爭議的一個修改。

根據此前的二審、三審稿,該條允許對不阻礙解救被拐兒童的收買者從輕處罰,而不阻礙被拐婦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由於該條傳遞出了“收買被拐婦女可免除處罰”的不良信號,許多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都建議修改此條。記者看到,最終表決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刪去。

“醫鬧”首犯最高可獲刑七年﹔鬧訪或判三年徒刑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罪,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后將入刑。

該刑種的處罰級別也被提高,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為“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該條還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特大貪污罪犯可終身監禁 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還增加了對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據其四十四條,今后犯貪污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處時同時決定,犯罪分子減刑為無期徒刑后,被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據悉,這一修改是為了防止該類罪犯利用各種手段減刑、監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懲罰。

(責編:李楠楠、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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