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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死刑須消除重刑依賴症

游偉

2015年09月02日13:39    來源:法制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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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決、減少死刑執行,是我國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標,也符合世界刑罰發展的趨勢

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內容較多,熱點不少,而其中進一步削減死刑罪名問題,尤其引人注目。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相關新聞發布會上,就有記者提到對某些犯罪取消死刑,會不會帶來更多社會危害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郎勝副主任在回答提問時說,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刑法的方向。目前,刑法修正案(九)中所減少的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年來比較少發生,有些已很少適用,甚至沒有適用過死刑。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時,我國就已取消了13種犯罪的死刑,這些犯罪絕大多數屬於非暴力型經濟、財產和治安犯罪。而刑法修正案(九)所削減的死刑罪名有9種,所涉犯罪類型與前一次類似,也集中在非暴力型的經濟、治安類犯罪上,而集資詐騙、偽造貨幣、走私特定貨物、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罪等,在上一次刑法修訂時,就有取消死刑的考慮,只是考慮到死刑控制的民眾接受度及削減死刑的立法節奏等,才有計劃地予以分步實施。

不過,這次立法廢除的9個死刑罪名,與以往削減死刑的犯罪一樣,也是司法實踐中死刑適用量早已銳減的犯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等,不僅案件發生率極低,在全國法院系統的審判統計中,甚至從來就沒有判過一個死刑案例。實踐証明,這些在司法實踐中長期沒有判處過死刑的犯罪,都沒有出現過犯罪率攀升等異常現象。這也進一步說明,對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經完全具備了客觀條件。

削減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決、減少死刑執行,是我國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標,也符合世界刑罰發展的趨勢,它有利於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實現。不過,在我國,死刑觀念的轉變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須從改變重刑觀念入手,尤其要防止出現社會治理中的“重刑依賴症”。因為在不少人的思想深處,重刑威懾主義觀念根深蒂固,他們普遍推崇刑罰尤其是死刑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重刑觀念的影響下,社會對刑罰產生了一種不同尋常的期待和心理依賴。當出現某種危害性行為時,首先的反應就是動用刑罰和使用重刑,甚至要求立刻修改法律、加重刑罰。

偏好實施嚴刑峻法的觀念乃至法律行動,會極大地妨礙人們尋求科學的犯罪對策的努力。在犯罪行為發生乃至出現增量時,一些人非常容易產生錯覺,並採取最為簡單的抗制反應,那就是法律上的犯罪化、重刑化跟進,或者司法上的刑罰趨重,認為隻有重刑威懾才能震懾犯罪,起到警戒他人、預防犯罪的效果。然而事實上,對犯罪人的重罰不應成為控制其他犯罪的手段,這是不把人作為工具使用的人本主義思想在刑事法領域中的要求,也是人道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現代犯罪學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社會諸種病症及犯罪者個人因素交互作用的產物,因此,預防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單一的,對由社會綜合原因鑄成的犯罪,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加重刑罰的方法去解決,動輒訴諸重刑乃至適用死刑,不僅難以取得長遠的遏制犯罪的成效,反而會使刑法的正義感、公正性流失,使生命權利應當獲得最高程度尊重的理念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主義人權價值觀的最終養成。

嚴格限制乃至最終消滅死刑,是司法文明發展的必由之路。雖然其中有一個國情問題,也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問題,但卻是一個發展的方向和目標,需要觀念的轉變、輿論的導向、立法的先行和司法的引領。如今,修訂后的我國刑法在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控制方面又邁出了堅定的一步,我們期待司法機關能在法律適用上作出更多努力,在案件的裁決中給社會傳遞新的觀念,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進一步減少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人數,不斷削弱乃至消除“重刑依賴症”,使刑事判決更加理性、慎重、客觀、公正。

(責編:沈王一、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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