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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公安機關也應參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

2015年09月09日09:3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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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我國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即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群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選擇9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試點單位,開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行為保全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以防止加害人在訴訟階段實施家庭暴力。

  據全國婦聯的數據,截至2012年年底,全國共有11個省的222個基層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部分省區市,如湖南、江蘇、寧夏、重慶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了有關家庭暴力案件審理的文件,就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作出專門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經驗,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等。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在此前的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使用的是“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表述。對此,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說,草案吸納社會各方意見和建議,提出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可謂一大進步。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表述相比,人身安全保護令獨立性更強,制度化特征更加明顯,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時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指出,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專章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同時,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依附於其他法律訴訟而存在的,不可以單獨提出。而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作為一項獨立制度,不依附於其他任何訴訟,可以及時制止暴力行為的再次發生,制止家庭暴力或將當事人隔離開,使雙方暫時冷靜地處理問題,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人身安全保護令相對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個表述更加與國際接軌,更符合法律術語,而且實質上並沒有改變法院授權的程序,仍然是由法院頒布的。”北京工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張荊解釋道。

  20世紀8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司法機關採用保護令形式來反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夏吟蘭介紹,在國外,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分為兩類,即通常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是指經過審理,根據各種証據確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后,法院會頒發一個保護令,這個歷時較長﹔緊急保護令是指証據不夠完善,但考慮當時情況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法院會在24小時或48小時內先行發布一個保護令,以及時制止家庭暴力升級,也更加體現保護及時性。

  草案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條件、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國自古就有‘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說法。很多家庭暴力發生后,當事人只是單純希望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考慮各種原因並不想離婚。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出台是很適合我國國情的。”夏吟蘭對於這一制度的實施前景,充滿樂觀。

  實際上,在進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試點時,就有數據顯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於家庭暴力起到了較好的震懾作用,被申請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一般不再實施暴力。如廣東省、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下發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履行率分別達到98%、95.65%。

  另一方面,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此,多位專家建議增加保護令執行單位。

  “建議也可以由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來聯合執行。”夏吟蘭說,因為公安機關執行起來具有一定優勢,如當事人通常第一時間會報警,而距離較近的派出所可以迅速到達,最容易施以援手,起到及時保護當事人的作用。

  張荊也建議公安機關應當參與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中去,但考慮到我國公安機關警力有限,他認為應該隻讓其參與前期的干預,如制止家暴行為,后期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可以交於一些民間組織、協會等來實施,並對施暴者進行教育、疏導和心理矯治,再由法院或第三方組織監督保護令執行情況。(記者 張媛 朱琳)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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