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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應與時俱進及時“立改廢”

2015年10月19日09:5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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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丟失火車票后,向列車乘務員出示了12306網站購票信息、購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証等,仍被要求全價補票——為此,浙江大學一名女學生將昆明鐵路局告上法庭。據悉,此案將於11月上旬開庭。

  乘客實名制購買火車票,檢票進站后發現車票遺失,此時是否應該掏錢全額補票?

  因為這起案件,這個舊問題成了新熱點。

  自從火車票實現實名制后,旅客因遺失車票被強制補票的案例層出不窮。

  2014年4月,陳偉(化名)通過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網站購票,並正常檢票進站乘車。出站檢票時,車票不見了,陳偉提出憑本人身份証和12306網站反饋至個人郵箱的購票通知,要求車站核實后放行,但杭州火車站堅持認為根據規定車票遺失就必須全額補票才予以放行。經交涉未果,陳偉不得已全額補票后被放行。

  之后,陳偉向浙江消保委投訴此事。因浙江消保委陸續接到類似投訴,於是向上海鐵路局提起公益訴訟。

  通過這幾起案例可以發現,涉事旅客不滿補票的原因在於,既然已經通過實名制購票,鐵路部門完全可以通過購票系統查詢到信息﹔鐵路部門堅持補票的原因在於,《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給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於是,社會關注目光轉移到《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浙江律師徐霄燕認為,1997年,原鐵道部出台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是在旅客購票尚未實行實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當時紙質車票丟失,乘客無法舉証証明自己已經購票的情況下,要求另行購票有其合理性。在實行實名制的情況下,鐵路運輸部門已可事先查証旅客是否購票,仍把另行購票作為對消費者遺失車票的唯一處理措施,是對鐵路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的斷章取義和片面理解。這說明這份運輸規程已經嚴重滯后於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改。

  根據12306網站的公開信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被列為“法律規章”中,其法律效力應屬於部門規章。這部自1997年開始實行的部門規章,曾在2010年有過一次修改。不過,在全面實行鐵路購票實名制后,這部規章並沒有作出相應調整。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部門規章應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及時作出調整,與時俱進作出“立改廢”,這是法治規則。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王敬波認為,如果不及時根據社會發展進行“立改廢”,何談發揮法律引領作用?

  “該修訂的不修訂,該調整的不調整,屬於立法不作為。”王敬波說。(余飛)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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