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09:1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經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規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27條,不僅總結了河北省和外省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實踐經驗,而且細化了監督法和河北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重要內容,結合河北實際作出創新性規定。
按照規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可對司法機關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情況,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情況以及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等開展監督。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對推進法治河北建設,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現實問題自主立法
2006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隨后,安徽、浙江、江蘇省南京市、廣東省廣州市等省市先后出台規范性文件,加強和規范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監督。
2010年,河北省制定頒布實施監督法辦法,對監督法的規定作了細化。然而,在河北各級人大常委會對監督司法機關工作作出大量探索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主動監督意識不強、有效監督手段運用不夠、監督程序不規范、監督權威不強,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人大常委會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有很高期待。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規定》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自主性立法,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牽頭起草。在這部法規的起草過程中,既研究借鑒了監督法制定和實施的有關文件以及河北省內外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也廣泛征求了河北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司法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可就特定問題展開調查
規定明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依法處理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重要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承辦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具體事務。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屬於行政機關,但在廣義上也屬於司法機關。因此,規定同時明確,對省人民政府的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參照本規定執行。
對於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方式和手段,規定不僅明確了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工作評議,要求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受理申訴、控告、檢舉,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等,還將特定問題調查和滿意度測評納入其中。
按照規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對社會影響重大的司法事項,可以開展專題詢問。五名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案,專題詢問時,司法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到場回答詢問。常委會在監督司法機關工作中發現的特別重大典型違法問題,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河北省實施監督法辦法對滿意度測評作了規定,規定在此基礎上擴展了滿意度測評的范圍,人大常委會不僅對專項工作可以組織滿意度測評,還可以對司法機關執行決議情況、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落實評議意見情況組織滿意度測評。經測評,滿意度低的司法機關應當整改,並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重要事項提交書面報告
在監督內容方面,規定明確,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可對司法機關的下列工作實施監督: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司法機關之間和各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情況﹔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以及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工作。
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將重要事項、重要案件和重要文件書面報告常委會,以便及時掌握司法機關履行職責情況。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進行刑事審判的案件,省人民檢察院發現司法活動中的重大違法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司法人員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或因違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處理情況,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以及承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國家賠償責任情況,這些事項都需要司法機關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此外,規定還對監督公開、責任追究、回避事項、實施細則、施行時間作出規定,並對阻撓、妨礙、抵制監督的行為,規定了三種責任追究方式:一是責成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並限期糾正﹔二是責成司法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三是對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銷其職務。(周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