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劉茸)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種子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陳光國委員在審議中指出,應當恢復一審稿第18條對登記品種應符合特征要求的規定,即明確規定登記品種要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要求,而且申請文件中應該包括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測試結果,滿足才能夠申報。
目前二審稿取消了上述規定。陳光國委員認為這不夠嚴謹:“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是衡量這個品種的唯一性、可靠性的技術標准,在登記的時候應該把它作為法定條件明確下來,實際上國際通行的做法也是這樣的。”
他指出,這樣做可以避免種子市場經常出現的“同一品種、多種名稱”的亂象。他建議,在二審稿第22條中,把登記品種應該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要求以及申報文件當中應該包括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的測試結果等內容作為要求,明確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