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中國共產黨新聞強國社區論壇政務通博客微博育兒寶E政播客SNS人民電視|群眾路線網人大政協工會婦聯科協 設為首頁|網站地圖

人民網首頁 新聞專題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數據庫2019兩會調查中國人大60周年紀念專題

代表委員:農民自繁自用種子出售要有所規范

2015年10月31日19:5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打印網摘糾錯商城分享推薦      字號

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 (李楠楠)10月30日起,種子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對此,部分代表、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有風險,有委員甚至建議該條應刪除。

許為鋼委員認為,該條應刪除。因為種子生產按照本法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的規定,為了保証質量和農民用種的安全,對種子的生產是有嚴格管理制度,比如檢疫制度、種子加工質量標准、純度、淨度、發芽率等,特別是主要農作物品種。但是如果農民將自繁自用剩下的種子都到市場上銷售,這些種子將難以得到監管和保証,買這些種子和接受串換種子的農民在用種上出現不安全,有安全隱患的可能。如果發生了用種質量而產生的糾紛,也無法進行追溯,所以不應該在市場上進行串換和銷售農民自繁的種子。這樣做隻給予了繁種農戶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也有風險,種子上出現了問題也要承擔風險,失去了對后面農民安全用種的保証。現在我國土地流轉的比例在全國大部分地方已經高於30%,有很多種糧大戶、種糧合作社和經濟組織,他們都在進行糧食生產或者種子生產。這一條出來以后,他們可以不辦任何証,就把他們的種子拿到市場上銷售,這就不是自繁自用,已經是商業目的。但是在市場管理上,基本上無法區分它是自繁自用還是它用,就容易出現市場混亂,給各級主管部門市場的維護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難,也讓某些不遵守法律規則的種子生產商、經營者借此條逃避對主要農作物林木種子生產許可制度的管理。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祿智明認為,一定要有限制,農民自繁在市場上自由地銷售,管理難度較大,農民個體很多,一定要有所規范。建議在后面加上一定的限制,“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應該有一個量化標准,進行量化或者制定更為具體的規定,要有一個規定,如果放得太寬,又會出現新的假冒偽劣,農民自繁的都沒有歷史的記載、沒有科學的依據,追溯都沒有辦法。農民都是自由在市場上串換、銷售,弄不好會失去管控,農貿自由市場誰去管理?如果沒有限制將來會給種地農民造成損失。

郭鳳蓮委員認為,該條放的過寬。理由是農民自繁自用的種子,有一些有一定的適用性,但是出現假冒偽劣種子往往也是以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為突破口,所以這個口子不能太鬆,這樣會侵害農民的利益。有的用自繁自用的名義,實際上是銷售假種子,這樣的事例很多,給農民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全國人大代表趙治海建議,對於農民自繁自用的種子,不鼓勵在市場上銷售。東北一些地區有很多假冒種子,現象比較普遍,種子的市場混亂,就是因為一些小的經銷商可以隨意做,違法成本太低,我們既要考慮農民買種子的成本,也要考慮假冒偽劣種子對農民造成的損失。

蘇輝委員說,其中的“集貿市場”規定的面比較窄,因為現在的種子出售的形式不僅在集貿市,建議把“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改成“允許出售”就可以了,不一定限於在集貿市場。

全國人大代表何健忠認為,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用種子有剩余的,隨著土地流轉、家庭農場、種田大戶的出現,種子的供應方式出現的新變化,在種田大戶和大戶之間,種田大戶與農戶及家庭農場之間,以大包裝的白皮袋為包裝,無標簽、無標識、無生產許可証、無品種名稱的,以商品糧作為種子進行串換,給種子管理、執法和農業生產帶來不少問題,種子監管和種子執法也無法可依。建議在種子的串換的數量、播種的面積等方面進行一定的約束和出台相關的細則。

張平委員認為,這一條確實應該有一個界定,特別是鑒於目前經營土地糧食作品種植的大戶越來越多,有的農戶有幾百畝甚至幾千畝、上萬畝土地,他的產品剩余量會十分巨大,如果不獲得經營許可証就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將會是一個非常大的數目,對種子的優育優化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極有可能是負面的影響。如果大面積種植出現問題,將是法律的一個盲點,無法追責。建議在“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后面增加一句“如果不屬於規模化的經營或者如果不屬於規模化的商業運營,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在“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后加上“但應后果自負”。

(責編:劉茸、李楠楠)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