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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慈善法:“受益人”到底指的是誰?

2015年10月31日21:1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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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1日電(劉茸)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鄭永扣提出,慈善法對於受益人應該有專章或者專條予以規定,“比如政府機構就不能作為慈善活動的受益人,有的企業給一些政府機構捐款、捐物,這個不應該屬於慈善活動的范疇。再比如非公益性的企業接受了一些人的捐贈,這也不應該作為慈善,因為它不能作為受益人出現。”

他還建議,法律應該專設保護受益人權益的條款,比如明確捐贈人、慈善機構不得附加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隱私權、自由權、勞動權等等形成侵害的附加條件,與此同時,受益人也應承擔一定義務,比如應該按照與捐贈人或者慈善機構形成的協議來使用受捐贈的財產,違反協議要承擔責任,不能把受捐贈的財產作為遺產,也不能自行捐贈他人等等。

“比如捐資助學,貧困學生拿到捐資助學的錢以后去買高檔手機、電腦,這肯定是不對的,也有的學生拿到捐贈款先請同學吃一頓,像這樣都是不允許的,因為傷害了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傷了捐贈人的心,對慈善事業的損害很大。”他提出。

信春鷹委員指出,法律應該限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用於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比如受捐贈的是醫療設備,這個醫療設備在很多國家受捐人也用來做慈善,我們這裡不一樣,有的可能就用於營利,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責編: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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