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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副主任:種子法改革完善品種審定制度體現簡政放權

2015年11月04日16:36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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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4日電(李楠楠)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閉幕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出台的種子法是在種子的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是如何體現簡政放權的?”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回應稱,這次種子法修改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的精神,對種子生產經營管理進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二是對生產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他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同時對這些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証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的規定,原來是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這次改成備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裡的檢驗員的資格許可。岳仲明表示,這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岳仲明認為,主要體現簡政放權的是改革完善品種審定制度,因為這個制度是修訂前種子法品種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這次修改主要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范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品種登記制度在我國缺乏實踐經驗,一開始起步考慮到登記范圍不要過寬、登記門檻也不要過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復雜,要防止搞變相的審定,建立由品種登記申請者對登記品種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這麼一種機制。也就是說,隻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不做實質性審查,這有利於品種盡快地上市推廣,滿足市場的需要。主管部門可以從繁重的行政事務中脫身,重點投入到種子事中、事后的監管上,及時發現、解決種業發展的問題。

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重要的一點就是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轉變監管觀念,樹立服務意識,真正做到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再介紹一下品種登記制度是怎麼能夠體現更多的發揮市場作用,政府又要起到規范引導的作用的。主要是規定:應當登記的品種如果沒有進行登記,不能發布廣告、推廣,也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這裡講的推廣,應當理解為各級國家農技推廣機構進行推廣,包括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實驗、示范、培訓、指導、咨詢服務。不得推廣的主要是沒按照規定登記的品種,國家農技推廣機構不得進行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記的品種進行銷售,也不得發布廣告。這樣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規定登記品種的企業的市場行為。實行品種登記,政府主要是起規范和引導作用,有利於提高登記品種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發揮市場的作用。

(責編:張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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