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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叫停行政強制募捐 別把慈善當作公民法定義務

2015年11月18日08:1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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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迅速。與此同時,由於缺乏有力監管,各種募捐亂象頻出,一次次惡意消費著人們的善心,對慈善事業造成惡劣影響。前不久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慈善法草案,對募捐行為作出規范,引來各界“點贊”。同時,大家也對草案的進一步完善建言獻策。

  厘清政府與慈善組織界限

  “前些年的亂象之一,就是政府通過各種手段拉慈善。”有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慈善法草案時指出。

  據了解,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倡導慈善募捐,曾採用行政手段下文件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捐款,導致機關各層級不得不上行下效,甚至出現按行政職級定捐款標准、自動看齊的現象。

  對此,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教授賈西津指出,政府可以適度引導、呼吁,但不能將慈善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去推廣。硬性攤派不是慈善,動員方式破壞自願精神,隻看資金量的結果容易本末倒置。

  “如果由政府方面牽頭來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可能一時緩解了社會壓力,但容易出現一窩蜂現象,讓過多的資源太過集中,也會產生資源浪費的現象。同時,還會剝奪公民的自願選擇權利。”賈西津說,這種現象對個體自主性的發揮是一種負面效應,會產生被動感,對志願精神也是一種傷害。明明為了慈善事業,但是由於方式不對,反而產生反效果。

  針對這一現象,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

  在賈西津看來,慈善行為之所以有生命力,是因為它的內涵是志願精神。當精神需求到達一定程度時,公民自然就願意伸出援手。很多獻愛心的人士並非大富大貴,捐贈數額也並不多,但這並不能說明他沒有想要做慈善的需求。

  “公民有自己的社會選擇和多元性的需求,每個人感興趣的方面不同,自然關注點也就不同。但是不論什麼關注點,我們都應該尊重。”賈西津說,這樣不僅可以讓社會資源更加有效配置,避免過度集中,也更加利於慈善組織的長期穩定發展。

  在肯定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志武也建議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的界限,明確開展慈善活動必須遵循民間主導、政府引導、自主發展的原則。“雖然草案明確了慈善活動以及慈善組織的定義,同時確定了國家支持和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慈善事業的原則,但是對慈善事業發展中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的定位和相關關系不夠明確。”馬志武說。

  對公募資格採取開放態度

  “慈善募捐不同於慈善捐贈:在捐贈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較強體現,私法色彩較濃﹔募捐是一種面向社會公眾的行為,有可能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強的公法色彩,需要法律更多的規制。”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楊思斌說。

  據悉,目前我國關於慈善組織的公募資格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隻有公募基金會、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少數社會團體可以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其他慈善組織要開展慈善募捐的則需要許可,或者與具有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展開聯合募捐。

  “但是,實踐中,一些沒有公募權的慈善組織也在開展募捐。”楊思斌說,關於慈善組織募捐權利的取得,有許可模式和備案模式。在許可模式下,慈善組織獲得公募資格必須經過監管部門許可,否則公募不具備合法性﹔而在備案模式下,經過注冊登記的慈善組織自然具有公募權利,無需許可,至多募捐活動實施前進行備案。許可制雖然有利於維護慈善募捐的秩序,但限制了慈善組織的權利,增加了其負擔,不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証書。民政部門經審查,沒有發現其受到本法規定行政處罰的,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証書。

  楊思斌分析,依據這一法條,各類慈善組織無論是否有非官方背景,隻要符合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條件的,就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証書,民政部門經審查,沒有發現其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証書。“該規定被認為是放開了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資格,打破了公募慈善組織和非公募慈善組織的界限,有利於慈善組織公平競爭。這是慈善組織募捐資格方面的制度創新,至於公募權資格獲得的條件‘必須是依法登記滿兩年’,是為了規范慈善募捐秩序,增強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楊思斌說。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穎露也指出,草案對組織的公募資格問題採取了開放性態度。不論是非公募基金會還是社會服務機構,隻要兩年期滿沒有行政處罰的,民政部門就依法發放公開募捐証書。對於公募資格的賦予,民政部門的行政自由裁量被最大限度地壓縮了。這有助於各種形式的慈善組織在一個公平市場上競爭,破除了過去募捐由少數組織壟斷的現象。雖然沒有對所有組織一視同仁,但是已經在現實基礎上作出了較大突破。

  指定平台難滿足公募需求

  慈善法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同時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開展互聯網募捐。

  上述規定是出於何種考慮?黎穎露認為,首先,為了使互聯網公募權和地域限制相一致,既然隻能在登記范圍內公募,那麼互聯網這種無地域邊界的公募也應多少體現一定的地域區別。其次,省級以上組織規模較大,初步估算已達千家,基本能夠滿足我國開展互聯網募捐的需要。省級以下的慈善組織數量大,一般規模較小,多數從事慈善服務業務,規范性參差不齊,如果賦予其互聯網的自由公募權,很容易出現通過個別網站或者App等方式非法募捐而難以及時發現制止的情況,所以通過建立或指定平台可以減小監管成本,提升募捐安全性。

  對於這一規定,輿論評價不一。有報道指出,其實質上剝奪了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權。

  黎穎露卻有不同看法。“解答這個問題之前,要先厘清一個問題:慈善信息平台是草案中特定的用於信息公示的平台,還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如果是后者,指定的平台隻要是公信力較高的公募平台,對於大部分組織來說是不難接受的﹔如果是前者,公募的平台就被大大限制了,很可能招致大部分組織的反對,特別對於那些對公眾網絡捐贈依賴比較大的小組織而言。”黎穎露說,根據草案第七十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的規定,慈善信息平台應解釋為后者。

  同時,黎穎露指出,“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開展互聯網募捐”的規定,雖然沒有完全剝奪慈善組織互聯網公募的權利,但是考慮到建立或指定的平台在很多地方可能難以滿足公募的需求,而且行政色彩太濃,建議對平台作一般性解釋,允許多種社會平台存在,政府對其進行認証即可。記者 張媛  記者 朱琳

(責編:楊孟辰、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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