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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熱議冷著陸

2015年11月18日12:40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第20期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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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相對於法律修改時的熱烈期盼,新修改的消保法確立的一些制度並未真正“落地”。比如,該法規定了省級以上的消費者組織履行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職責,但是公益訴訟推進緩慢。新修改的消保法實施一年多來,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次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新修改消保法的一大亮點

  消費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

  與立法相比,我國消費公益訴訟實踐走在了前面。2012年3月,無錫市消協作為原告,將無錫一家火鍋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強制消費的一次性餐具費用3元,並要求商家停止這種強制消費行為。3月15日,崇安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民事調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訴求,答應今后要求員工務必在點餐時詢問顧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盡到相應的提醒義務。

  但是,由於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能夠進入司法程序的消費公益訴訟案例鳳毛麟角。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填補了法律空白。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據此創設了全新的公益訴訟制度,為公益訴訟案件正式進入司法實務領域提供了法律層面上的依據。

  我國的公益訴訟主要包括環境公益訴訟與消費公益訴訟。而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則以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為標志。新修改的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民事訴訟法創設公益訴訟制度的積極響應,也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重大突破。明確了消費者協會具有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對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公益訴訟進展遲緩

  新修改的消保法通過后,廣大消費者歡欣鼓舞,紛紛表示,以后再發生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群體性消費事件,就會有嶄新的維權渠道了,由此對消費者協會的維權作為寄予厚望。

  然而,現實的發展並未指向人們的預期。雖然新修改的消保法實施后不斷曝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比如,去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被曝大量採用過期變質肉類原料加工食品,向麥當勞、肯德基、必勝客等國際知名快餐連鎖店提供肉類原料,但遺憾的是國內無省級消費者協會或者中國消費者保護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公益訴訟。

  2015年7月2日,上海市消保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已就手機預裝應用軟件一事,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起訴知名手機廠商三星和OPPO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要求法院判令兩個廠商明示預裝軟件的名稱、類型、功能、所佔內存,並提供可直接卸載的途徑。

  這是新修改的消保法實施后首起法院受理的消費公益訴訟。

  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機預裝應用軟件引發侵權責任糾紛問題,分別將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后全國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公益訴訟。攝影/張亨偉

  隨著消費者對智能手機消費需求的激增,與手機相關的消費投訴也呈快速增長的趨勢。2012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受理的手機類消費投訴為4188件;2013年為5680件,同比上漲35.6%﹔2014年達到了7066件,同比上漲24.4%,手機類投訴已經連續三年佔到商品類投訴的第一位。

  據上海市消保委相關人士介紹,2015年年初,市消保委針對消費者反映的手機成像不佳、內存縮水、軟件異常等熱點問題,委托專業機構對手機多項性能開展了比較試驗。試驗結果顯示,在未經消費者確認和同意的前提下,19款被抽檢的全新手機每台至少預裝27個軟件,最多的一台預裝了71個軟件,大部分軟件與手機正常運行並無關聯。受托專業機構模擬普通消費者的操作方式卸載預裝應用軟件時,有的手機無法卸載任何預裝軟件,有的手機隻可卸載部分。此外,抽樣測試還表明,手機預裝應用軟件在消費者無操作的情況下,會發生流量消耗。

  大眾期待的“熱”和現實中“遇冷”之間的矛盾,讓我們不難理解:一方面是消費者協會態度審慎。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曾表示,“對待消費公益訴訟我們很慎重,一旦敲定,就要對得起大家。我們也特別針對限制消費者法定權益類的投訴,研究確定有無可能轉為公益訴訟類的案件,來尋找合適的案源。”

  另一方面是缺乏“熱起來”的制度細化。檢查中,大家普遍反映有關公益訴訟的規則、配套制度尚不明確,特別是消費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程序規則、舉証責任、費用承擔、賠償標准等問題不明確,影響了公益訴訟的開展。

  公益訴訟“熱起來”還需制度支撐

  隨著新修改的消保法的實施,為使法律真正“落地”,有關各方的工作也在不斷取得進展。

  2014年3月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江蘇南京召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有關問題研討會”。有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法學研究機構的代表,專家,律師和多個省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的代表參加會議。與會代表結合有關國家和地區開展消費維權公益訴訟情況,分析了我國開展有關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探討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研究消費者組織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的措施辦法。

  最引人關注的成果還是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解釋》),它經過歷時兩年的論証起草和5次審委會討論,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制定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其中亮點頻頻,比以往有很大突破,讓公益訴訟有了操作規范。《解釋》專門為公益訴訟列出了一節,對公益訴訟的受理、管轄、告知程序、和解調解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比如,細化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規定環境保護法、消保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証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多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商業欺詐的行為,加大經營者違法成本,把重典治亂落到了實處,對解決消費者訴訟難,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消費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他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力爭在年內出台。

  毫無疑問,《規定》的出台令人期待。要真正發揮消費公益訴訟的作用,有關規定還需進一步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比如,適當拓寬原告資格范圍,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以及實際情況,可賦予地市級消協、檢察機關以及一些影響較大的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消費公益訴訟權﹔合理限定“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認定標准,對何為“眾多”、哪些情況下應該或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等問題進行細化,使訴訟范圍具體化﹔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序,法院在受理公益訴訟后應當對外進行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公益訴訟的請求,與此相關的其他消費者可以前來登記參與訴訟,法院裁判生效后,無論與此相關的消費者是否前來登記並參加訴訟,都可以直接適用該裁判。(彭東昱)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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