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10:1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一名六七歲的男孩被繩索捆綁關在屋內,4名年紀稍大的男童對其進行圍毆,還將點燃的煙頭丟進其衣服裡,任憑男孩掙扎求饒,場面十分惡劣。這段兩分零7秒的視頻一度引爆網絡,據悉,事件發生在浙江省慶元縣,被打男孩是一名小學二年級學生,打人者也不滿十四周歲。
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對今年上半年媒體曝光的40起校園暴力事件進行了分析統計:有75%發生在中學生之間,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別佔比42.5%、32.5%。
面對校園暴力事件頻發,有觀點提出,應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增強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對可能誤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多位專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出於國家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身心特征考慮,不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年齡再小犯罪視其有罪
“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條件變好了,信息時代知識傳播也十分迅速,孩子的身心發展都明顯提高。”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校園暴力頻發,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發展有很大關系。
阮齊林說,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智力犯罪幾乎沒有,多為暴力犯罪。從犯罪能力來說,太小的孩子沒有能力也沒有意識去做壞事,隨著年齡的慢慢增長,生理和心理都有所發展,犯罪的幾率也就增大了。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教授認為,對不同年齡段的人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政策和法律會有不同的處理措施。原則上隻對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加以刑罰處罰,十四周歲以下的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
阮齊林認為,不論年齡多大,人隻要犯罪就都視其有罪,隻不過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因為沒有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已。
“現在的孩子對自己做的事情是好是壞,是有一定認識的,即便是十四周歲以下的孩子也知道打人是不對的。”阮齊林說,這其實也考慮到社會公平以及受害人的心理等因素,因此,即使不對他們處以刑罰,但是犯罪仍然是犯罪,不因年齡而有所改變。
刑事責任年齡不宜降低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是由各個國家根據國情來劃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王平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永遠不會有一個終極答案。
王平解釋說,因為這屬於國家刑事政策考量的范疇,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考量,也是國家對犯罪的一種態度。從理論上講是可以調整的,現在我國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是十四周歲,也許隨著國家越來越文明、越來越寬容,年齡可以向上提高到十五周歲或十六周歲﹔如果社會情況發生變化,少年暴力犯罪發生頻繁,也可以下降到十三周歲或十二周歲,隨著社會變動作出調整,是可以接受的。
“但作為一部法律,實際上將這種原則性的標准隨意變動,是不合適的,因為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常態爭議一直都存在。”王平說,如果因為有爭議就隨意改變法律,不僅有損法律的穩定性,也顯得對未成年人過於苛刻。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主要還是由國家刑事政策決定的,對於十四周歲以下的孩子,我國刑事政策的原則是不動用刑罰懲罰。”阮齊林說,雖然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有所差別,但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態度是一致的,我國與世界各國劃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線基本保持一致。
在阮齊林看來,現在的孩子看似比較早熟,但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相較於成年人仍有差別,一個孩子實施暴力行為,並不會事先想到法律后果。刑罰不是萬能的,嚴苛的規定不能解決一切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並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王平也不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他說,問題的發生具有多面性,不是隻靠刑罰嚴厲打擊就能解決,更不應該將這種嚴厲的打擊用於孩子身上,刑事責任年齡一旦下降,一些孩子終生可能受到犯罪標簽的困擾,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利。
“人是社會人,但十四周歲以下的兒童社會化還沒有完成,仍然需要社會的包容,需要法律用寬容的態度來面對他們所發生的問題。”王平說。
保安處分制度亟待建立
“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政府也應以刑罰以外的其他措施進行干預,不能放任不管,這樣做是為了保証社會的公平機制。”王平認為,刑法有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保護社會的安寧,防止他人繼續受到侵害。
刑法第十七條最后一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裡所說的不滿十六周歲,其中也包括了十四周歲以下的兒童,收容教養不是刑罰,是由當地行政公署以上級別的公安機關審批,由少年管教所執行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三年。”阮齊林說,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將其與受害者隔離開,防止報復行為的發生,也是一種變相的保護措施。
“對於犯了罪的人,都要進行處理,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刑罰,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地區還有一種叫作保安處分。”王平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適用刑罰,沒有達到的可以適用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包括未成年人,也就是刑罰不適用者,刑罰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雙重目的,保安處分是對非刑罰所能改善者而增設的特殊處分,用以彌補刑法特殊預防的不足,可以防止其發生危險和侵害社會秩序。”阮齊林說。
“實踐表明,對待少年犯罪現象,還需要進行教育感化,保安處分便成為預防犯罪的首選措施。”阮齊林指出,我國也在提倡運用二元化處分原則,適用保安處分以補充或代替刑罰以維護公共利益的措施。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說,國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個價值取向,即寬容而不縱容。刑事責任年齡下面的空間交給少年司法,這既不是懲罰,更不是刑罰。我國目前亟待建立保安處分制度,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王平說,少年兒童是祖國的希望,在這個年紀應該受到良好的人格教育,學校和家長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提高自身的素養,履行好自己的監護職責,將法治宣傳和身心健康的輔導做到位,從而有效地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讓孩子在和諧、快樂的環境中健康成長。(記者 朱琳 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