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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保障制度

任茂東

2015年11月23日10:24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第20期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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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茂東副主任委員(左一)參加2015 年青海省全國人大代表專題調研。攝影/ 周昱邈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標志著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進入了一個嶄新階段。

  為什麼要修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該法的實施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不夠通暢,企業對科研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與認識,影響科技成果轉化。二是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對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存在重理論、輕成果轉化的現象。三是科研機構處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規定上交財政,且審批手續繁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的發揮﹔四是科研的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結合得不夠緊密,產學研合作落實得不夠好,現有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有較大距離,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得不充分。五是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還比較薄弱,不便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等。問題產生的原因之一,就在於科技創新鏈條中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

  為了從法律制度上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最緊迫的是要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解放和激發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所蘊藏的巨大潛能。”按照總書記的講話精神,面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重大機遇和挑戰,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趨勢變化和特點,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的總體要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對科研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諸環節進行了統籌考慮。本次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遵循了三個原則:第一,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尊重科技規律和市場規則,處理好科技與經濟的關系、市場與政府的關系﹔第二,調動科技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第三,處理好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的轉化科技成果的法律關系,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法律環境。

  有一天,我看了一篇科技文章。文章中介紹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杰出的教授菲爾·萊德,在實驗室裡培育出了“哈佛老鼠”——一種極易感染癌細胞的動物,它在許多實驗室裡被用於不同方式的化療實驗,實驗獲得的方法已經挽救或者延長了數百萬人的生命。其實,我國的許多科學家和科研人員,也是十分優秀的,隻要環境合適,法律給力,我相信一定能夠研究出更多的科研成果。

  科技創新雖是少數人的活動,但科技成果可以使多數人的狀況都變得更好。目前,我國約有幾億人在免費享受著微信的樂趣和便利。這就是我國騰訊公司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典型案例。

  另外,研究表明,1750年,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大約要比最貧窮的國家富五倍。當時的經濟發展主要集中在農業方面,在同一地區工作的人可能比他們的鄰居更加富有。一個國家或地區中勤勞自律的人民可以通過增加飼養的奶牛、擁有更好的土地、多種一些土豆,積累一些財富,但不會很多。

  但是,工業革命改變了這一切。突然,個人的勞動生產率獲得了成千上萬倍的提高,因為機器生產取代了手工生產。大量採用機器的國家或地區的人們變得越來越富有,而一個有歷史悠久文化的國家卻因為沒有找到成倍增長生產效率的措施或方法,而變得越來越窮。掌握了科學技術的人們,比未使用同樣的知識和技術工具的人們能更快地提高生產力。現在最富有的人和最貧窮的人之間的差距不再是五倍了,而是五百倍,伴隨著信息革命、基因革命和生命科學的到來,貧富之差將超過幾千倍,甚至上萬倍。差距如此驚人,但我們很少去問一下,為什會這樣?為什麼差距還在繼續增大呢?

  那麼,用什麼來解釋各國之間及不同時期中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呢?答案其實非常簡單。幾乎所有生活水平的差距都可以歸因於各國生產效率的差距,即每一單位勞動投入所生產的物品與勞務數量的差距。要提高生產效率的關鍵是科技創新。

  我講上面的故事,目的是要強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用應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保障。

  修正案有哪些亮點

  從立法技術來講,先法意、后法條的思路,使修正工作既全面審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是否合適,又審視重大問題的解決是否有效。總結起來,修正案有以下亮點。

  亮點之一,疏通從研發到產業化應用的創新渠道,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及科技人員積極轉化科技成果。

  當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對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極大地改變著人類的生活方式。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排除一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樊籬,提升勞動、信息、知識、技術、資本產生的效益,強化研發人員的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

  對此,修正案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情況下,市場沒有有效地配置資源,是因為沒有很好地明確產權。因此,修正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剩余資金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修正案還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應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並規定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如此規定,能夠讓有真才實學的科技人員合法地富起來。

  完善科研評價體系。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並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

  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符合本法規定的標准。換言之,單位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標准不能低於本法規定的標准。這些規定將會有利於激勵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我國有一支在黨的領導下成長起來的科研隊伍,並且每年大約有180萬名理工專業畢業生。在目前持續優化的創新環境下,他們將發揮出更大的潛能。

  亮點之二,打通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科技創新通道,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

  把握好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讓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要力量。為了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對科技進步、經濟發展作出貢獻,需要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

  修正案規定,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發展﹔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共同實施。

  加大推進產學研合作力度,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准研究與制定等活動。規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活動,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要求,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職業院校及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014年,我國總的研發經費支出達13312億元,其中,中央財政用於科學技術支出的為2542億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將更有利於研發經費的有效使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兩院院士大會上所說的,“科技成果隻有同國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場需求相結合,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根本要義是驅動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法律就是為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提供保障。

  亮點之三,提供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條件,營造更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創新環境。

  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為科學家潛心研究、發明創造、技術突破創造良好條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

  規定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國家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

  規定國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對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截至今年8月底,已有19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入駐貴陽高新區。圖為斯凱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人員調試他們研發的最新一代無人機。攝影�楊楹

  規定國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形式、管理機制、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創新,鼓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貸款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規定國家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

  這些具有很強操作性的規定通過著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有效通道,著力破除科學家、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科技創新的障礙,著力解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的制約,讓科技創新真正落實到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上,把科技成果變成實實在在的產業。

  時代不停地向前飛奔,科技發展瞬息萬變,科研人員絕不能滿足於過去的成就而止步不前。立法本身不是目的,關鍵是要腳踏實地落實好法律,從而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更多的科研成果。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好法律的實施。我們相信,通過對新修改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貫徹實施,將進一步提升人們的科技創新理念和創新能力,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發揮出更大、更好的作用。我國的科技事業肯定會日復一日的繁榮昌盛,並出現一個空前未有的百花盛開的局面。

  (作者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副主任委員)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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