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08:2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近日提請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開發商未按規定出售或者出租車庫、車位,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因為權屬不清及數量有限等原因,車位車庫日益成為物權糾紛和矛盾比較集中的問題。
為解決這一矛盾,草案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於停放汽車的場地,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作為停車位銷售。
草案還指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其他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違反前述規定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除對物業管理區域與相關配置及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外,草案還設專章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以及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等人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應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物業交付使用前期空置期間服務費用由物業銷售合同約定承擔。(記者劉志月 何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