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4日08:3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今天閉幕的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按照“層級”和“組織活動的主體”兩條主線,分四類情況對憲法宣誓儀式的具體組織工作進行了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中,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報經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憲法宣誓儀式的組織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委員以下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分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組織。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以下的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以下的檢察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三是鄉鎮人大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四是地方各級“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記者 楊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