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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會委員:抵押物如何處置變現是試點關鍵

2015年12月24日08:47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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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2日下午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多位常委會委員對耕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后的一系列后續問題提出建議。

  對試點涉及法律再慎重研究

  “近年來,我國在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上有不少進步,適當放開一些對耕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王勝明委員說。

  王勝明同時指出,國務院提請審議的議案和代擬的決定草案,把開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涉及到的法律僅限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是不夠的。抵押是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包括抵押范圍、抵押程序和抵押權實現等。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隻解決抵押范圍問題,不可能解決抵押的其他問題。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和農民的社會保障是密切相關的,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的住房保障是密切相關的,“兩權”的取得和處分都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挂鉤。

  王勝明舉例說,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按照此項規定,外村的農民都不能擁有本村的宅基地,更不要說城鎮居民了。因此,銀行開展宅基地抵押貸款,農民還不起錢,宅基地給誰?如果給本村的村民,就變成村民可以有兩處、三處宅基地。如果給外村村民或者城鎮居民,現行法律法規都不允許。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貸款也有類似問題。

  鑒於此,王勝明建議對試點涉及到的有關法律規定再作慎重研究。

  建立嚴格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草案說明稿指出,試點地區在防范金融風險中提出了很多措施,落腳點是建立“兩權”抵押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

  吳曉靈委員認為,這一問題在所有金融活動中都要體現,但這次試點的關鍵恰恰不是風險緩釋和補償,而是風險暴露以后抵押物怎麼辦,這才是最后確定能不能夠將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作為抵押的關鍵所在。

  “這次的試點不在於創新了多少融資方式與貸款的風險緩釋和補償機制,重點是在一切失效之后抵押物怎麼處置。如果抵押物不可以有效處置變現,這個抵押試點實際上是進行不下去的。”吳曉靈說,在草案規定的抵押物處置中,受讓人原則上限定在相關法律法規范圍內。如果受讓物還在原來的法律法規之內,基本上處置就沒有交易,最終還是要解決抵押物處置如何變現的問題。

  吳曉靈強調,應在建立嚴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前提下,放開交易對象,隻要取得經營權和取得宅基地的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土地用途去用的,就應該把交易對象放開。如果不放開這一點,光是突破擔保法和物權法可以抵押,這個試點是做不下去的。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鄭玉紅指出,一套完整的財產處置特別是宅基地處置辦法是政策調整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沒有這個辦法,金融機構肯定沒有積極性。

  明確評估抵押相關程序機構

  審議決定草案時,董中原委員提出四條建議:

  一是試點的主要內容是對不可以自由轉讓的資產,如耕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但是草案沒有涉及如何評估其價值、抵押權如何實現等關鍵性問題。農業投資風險很大,農民是債務履行能力很弱的群體,銀行將大筆資金投入到這些風險比較大的領域,金融風險不可低估。因此建議明確評估、抵押的相關程序、相關機構,以降低相關風險。

  二是農民將耕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出去后,一旦經營失敗就將失去土地和家園,農民的風險承受能力及其產生的社會影響需要認真評估。建議將本次試點與為農民托底的社會保障制度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三是兩年的試點時間太短,通常情況下,一筆貸款的法律周期都還沒有完成,很多法律問題、相關風險和社會問題也還沒有暴露出來。建議試點的時間改為三年或五年。

  四是應當明確失權農民的后續權益問題。由於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農民抵押失敗后失去耕地、宅基地使用權,是否還能享有農村集體組織的各項權益,草案應予以明確。(記者 張媛)

(責編:劉茸、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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