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8日15:26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烏茲別克斯坦議會是國家立法機關,烏茲別克語音譯是“奧利馬日利斯”(Oliy Majlis,意為“最高會議”)。從獨立到2015年,烏議會大體分為三個發展階段:一是從獨立到1994年12月的“最高蘇維埃”﹔二是從1994年12月到2002年1月的一院制議會﹔三是從2002年1月至今的兩院制議會。截至2015年7月初,烏共產生6屆議會,其中最高蘇維埃時期有1屆,一院制議會有2屆,兩院制議會有3屆。
一、議會改革
獨立后,烏議會仍沿襲蘇聯解體前夕的“最高蘇維埃”制度。該制度源自蘇聯總統戈爾巴喬夫1988年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即蘇聯共產黨放棄領導權,“將一切權力轉交給蘇維埃”。首先用建立在多黨制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替建立在一黨專政基礎上的“蘇維埃”,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仍稱為“最高蘇維埃”,之后再建立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
1990年2∼3月,烏茲別克加盟共和國舉行第12屆最高蘇維埃選舉,時任烏共中央第一書記卡裡莫夫當選最高蘇維埃主席。最高蘇維埃由500名代表組成,任期5年,由各選區選出。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非例行會議須有1/3以上代表提議。最高蘇維埃休會期間,其常設機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17名委員組成。烏獨立后,最高蘇維埃並未解散,而是繼續工作,只是名稱由“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改為“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最高蘇維埃”。最高蘇維埃的主要成績之一,是制訂了《國家獨立的基礎》、《總統選舉法》、《奧利馬日利斯選舉法》、《國徽法》、《國旗法》、《憲法》(1992年12月8日)等一系列基本法律,規定了國家基本制度,為烏獨立、穩定和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第12屆烏茲別克最高蘇維埃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根據獨立后的《憲法》和《選舉法》,於1994年9月23日舉行第16次會議,通過《關於1994年12月25日舉行第一屆奧利馬日利斯選舉的決定》,將最高蘇維埃更名為“奧利馬日利斯”,形成一院制議會。這次政體改革絕非簡單的名稱變更,二者區別在於:第一,更加明確總統和議會間的事權劃分。蘇聯后期開始的三權分立政體畢竟建立和磨合時間不長,總統和最高蘇維埃間的很多事項歸屬和權力劃分並不十分清楚。而奧利馬日利斯和總統的職權劃分則十分明確,在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中,前者負責立法,后者負責行政。第二,明確以政黨為基礎,按照單一選區制原則選舉議員。最高蘇維埃選舉時,當時的政黨政治剛剛起步,並不發達,因此當選的人民代表幾乎全部來自蘇共黨員,而奧利馬日利斯選舉時,烏已合法注冊多個政黨,政黨政治初具規模,可實現真正的多黨制選舉。第三,人員精簡。最高蘇維埃的代表人數為500人,而奧利馬日利斯隻有250人。
一院制議會的第一屆(1995.01.23∼2000.01.22)選舉候選人由政黨和地方蘇維埃提名,共有634名通過選舉委員會審查,其中243人來自人民民主黨、141人來自祖國進步黨、250人來自原地方蘇維埃代表。全國共劃分為250個選區,各選區競爭程度不一,選民總計1124.8萬人,共有1052.6萬人參加投票。經過三輪選舉(1994年12月25日、1995年1月8日和22日),最后當選的250名議員組成4個議員團,其中120名來自地方蘇維埃的代表組成國家機關議員團、人民民主黨團69人、公正社會民主黨團47人、祖國進步黨團14人。鑒於大部分國家機關議員團議員同樣來自人民民主黨(只是以不同身份和渠道參選而已),可以說,卡裡莫夫總統領導的人民民主黨佔據了約70%的議會席位。
2002年烏茲別克斯坦再次進行議會改革。當年1月27日就有關憲法修改舉行全民公決(獨立后第二次),決定將議會改為兩院制。改革具體內容包括:1、議會由參議院(100名議員)和立法院(120名議員)組成,任期各5年。2、總統的部分權限轉歸參議院。先前由總統任命的總檢察長、央行行長、國家安全總局局長以及駐外使節的任免仍由總統任命,但需參議院批准。議會下院的基本職能是立法。3、議會下院實行黨團制。4、本屆一院制議會的任期2004年12月屆滿后,將舉行新的兩院制議會選舉。
2002年議會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削弱地方勢力派別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影響。烏歷史上形成的地方勢力集團(政治幫派)主要有北部的“塔什干-吉扎克”幫、東部的“費爾干納”幫、中部和南部的“撒馬爾罕-布哈拉”幫、東南部的卡什卡達裡亞幫、西南部的花拉子模幫、西部的卡拉卡爾帕克幫。蘇聯時期基本上採取塔什干和撒馬爾罕這兩個勢力最大幫派“輪流執政”的方式,平衡各派政治力量。議會實行兩院制和黨團制后,議員的代表性更廣泛。參議院是“地區和行業”院,議員來自全國各地方和各行業,代表地方和行業利益,立法院則是“民眾代表”院,議員來自各選區,代表不同群體和集團的利益。由此,整個議會既可照顧同一地區內部不同團體的利益,也可兼顧不同地區和行業間的利益差異。通過加強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增加行業色彩,打破地域分割,削弱地方色彩,從而維護國家政治穩定。
為了讓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更大作用,以及更好地發揮政黨、地方和行業代表的積極性,烏總統卡裡莫夫2008年12月25日簽署有關修改和補充《選舉法》的法律,將下院席位由120個增至150個,其中135個根據地域原則在多黨制基礎上選舉產生,其余15個由“烏茲別克斯坦生態運動”推舉。這一修改於2009年7月1日生效。“生態運動”既不是政治組織,也不是政黨,其成員主要來自個人、非政府或非商業性組織,口號是“健康的環境——健康的人類”。吸收他們進入議會的主要原因,是他們的政治傾向弱,主要致力於生態安全和環境保護問題。
2011年烏茲別克斯坦修改憲法(當年4月18日經卡裡莫夫總統簽署后正式生效)。新《憲法》明顯擴大議會權力,主要有:1、此前,烏政府內閣總理的任命由總統提名,議會兩院批准,內閣成員的任命由總理提名,總統批准。此后,政府總理由立法院(議會下院)中擁有2/3以上席位(單獨或聯合)的政黨提名,總統在10日內據此提名提請議會審議,議會兩院分別以半數通過即視為批准。如果總理人選兩次未獲議會通過,總統需任命看守總理並解散議會。2、此前,政府總理的解職可由總統直接決定,無需議會批准。此后,總統無權解除總理職務。總理隻能被彈劾。立法院1/3及以上議員可對總理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需得到議會兩院分別不少於2/3議席支持才能獲得通過。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后,總統應解除總理職位並解散政府。3、此前,總統有權依法任命和解除各州州長和塔什干市長職務﹔當區長和市長(即地市級負責人)違反憲法和法律,或從事有損區長和市長榮譽與尊嚴的行為時,總統有權自主解除其職務。此后,總統隻能根據總理提請才可解除上述職務。
2014年4月,為“從強大的國家向強大的公民社會”轉變,烏修改憲法,擴大議會對政府的監督職能,規定在審議和批准新政府總理人選時,候選人必須向議會提交政府今后近期和長期行動規劃﹔政府每年除向總統報告工作外,還要向議會提交關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年度工作報告,地方的州長、市長、區長都要向同級議會報告工作。另外,中央選舉委員會由選舉期間的臨時機構變成常設機構。
二、現行參議院和立法院簡介
烏茲別克斯坦議會由參議院(Senat)和立法院(Legislative Chamber)組成。現任議會是烏獨立后的第6屆。其中參議院於2015年1月13∼14日選舉產生。1月22日舉行第一次會議,尤爾達舍夫(Nigmatilla Yuldashev)當選參議長。立法院於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4日補選)選舉產生。2015年1月12日舉行第一次會議,伊斯馬伊洛夫(Nurdinjon Ismailov)當選議長。在全部當選的150名議員中,自由民主黨52席,民族復興民主黨36席,人民民主黨27席,公正社會民主黨20席,“生態運動”15席。
(一)參議院(www.senat.uz)。參議院為上院,由100名議員組成,任期5年。其中84名參議員以不記名方式在14個地方選出(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塔什干市和12個州),每地6名。其他16名參議員由總統在科學、藝術、文學、生產等領域有杰出貢獻的烏國公民中選任。參議院議員須在選舉日前年滿25周歲,在烏居住不少於5年。議員可兼職,但不能同時擔任立法院議員。參議院的專職議員人數不得少於議員總數的1/4,並在任職期間不能從事任何科學和教學之外的有酬工作。
參議院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中一位是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的代表),下設辦公廳和6個專門委員會(預算和經濟改革委員會﹔立法和司法問題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對外政策委員會﹔科教文體委員會﹔農業、水利和生態委員會)。
參議院工作的主要工作形式為會議,每年不得少於3次。專屬參議院的職能有:1、根據總統提名,選舉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經濟法院院長。2、根據總統提名,任命和解除國家保護環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3、批准有關任命和解除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國家安全總局局長、中央銀行行長、駐外機構代表的總統令。4、根據總統提議,通過大赦的決議。5、根據總檢察長的提議,取消參議院議員的豁免權利。6、聽取總檢察長、國家保護環境委員會主席、中央銀行行長的報告。7、審議有關下院通過並移交過來的法案。8、選舉參議院議長、副議長和各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9、決定立法院內部管理事項。10、通過有關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對內對外政策問題的決議。
(二)立法院(www.parliament.gov.uz)。立法院為下院,由150名議員組成,任期5年。其中135個根據地域原則,在多黨制基礎上選舉產生(候選人隻能由政黨提名),其余15個從烏生態運動產生。立法院議員不能從事除科學和教育之外的有償職業。
立法院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分別由4個議員團領導人擔任),下設辦公廳和11個委員會(預算和經濟改革委員會﹔立法和司法問題委員會﹔勞動和社會問題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國際事務與議會間交往委員會﹔工業、建筑和貿易委員會﹔農業和水利委員會﹔科教文體委員會﹔民主體制、非政府組織和公民自治機構委員會﹔生態與環保委員會)。
下院實行會期制,每年的會期自當年9月第一個工作日至來年6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下院的主要職責是立法。專屬下院的職能有:1、選舉議長、副議長、各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2、根據總檢察長的提議取消立法院議員的豁免權利﹔3、決定立法院內部管理事項﹔4、通過有關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對內對外政策問題的決議。
(三)須由議會兩院共同審議的事項(先下院,后上院):1、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及其修改與補充﹔2、舉行全民公決並確定舉行日期﹔3、批准對內對外政策並通過國家戰略性綱領﹔4、批准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體制和權限﹔5、通過加入新的國家組成或退出組成的決定﹔6、從法律上調整海關、貨幣和信貸事務﹔7、通過政府提出的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8、確定稅收及其他法定收費政策﹔9、從法律上調整行政區劃和邊界變更﹔10、設立、廢除、變更區、市、州的名稱和邊界﹔11、批准國家獎勵和稱號﹔12、批准關於設立和廢除部、國家委員會和其他國家機關的總統令﹔13、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14、審議並通過總統提議的總理人選,聽取和討論總理關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匯報﹔15、選舉議會人權代表及副代表﹔16、審議審計院報告﹔17、批准總統關於在遭到侵略或其他必須履行的共同防衛協議責任情況下宣布戰爭狀態的法令﹔18、批准總統在國家全部或部分地區宣布實施、延長和解除緊急狀態的命令﹔19、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20、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利。
(四)須由兩院聯席會議處理的事項(同時參加):1、總統宣誓就職﹔2、總統發表國情咨文﹔3、外國領導人發表演講﹔4、兩院商定的事項。
(五)工作程序。各院出席會議的議員數量超過各院全體議員數量的一半即為有效,通過憲法及憲法性法律需各院全體議員至少2/3出席方為有效。各院通過決議均需獲得各院全體議員過半數支持。
總統、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領導人、下院議員、政府內閣、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總檢察長享有向議會下院提出立法倡議的權利。
下院通過的法案需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送交上院審議。上院通過的法案需自通過之日起10日內提交總統簽署。總統需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簽署並發布。如果被上院駁回的法案,下院再次以2/3多數通過,則該法案視為議會通過,由立法院送交總統簽署和發布。
總統有權駁回法案。如果被總統駁回的法案(未修改)被議會下院和上院再次以各自2/3以上多數通過,則總統必須在議會通過之日起的14日內簽署並發布該法案。
(六)議會黨團。截至2015年初,烏國內共有4個合法注冊的政黨,均進入議會,並建立自己的黨團。這些政黨均表示全力擁護現政府現行政策,是親政府和親總統的黨,議會裡實際上沒有反對派。其中:1、人民民主黨主要代表社會底層民眾,由卡裡莫夫總統創建(因擔任總統而不能同時擔任黨主席),約有黨員39萬人。2、自由民主黨代表中產階級,成員主要來自企業家(尤其是中小企業)、實業界、個體戶、私營業主農場業主、知識分子等。約有黨員18萬人,現任總理米爾濟亞耶夫是創始人之一。3、民族復興民主黨代表青年,“民族復興”民主黨和“愛國者”民族民主黨於2008年6月合並而成,約有黨員16萬人。4、公正民主黨代表主張人權和社會公正的力量,約有黨員10萬人。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一帶一路”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