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8日15:27 來源:中國人大網 手機看新聞
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02月0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修正案(草案)
(二次審議稿)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民辦學校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証后,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三、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四、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 五、將第五十條修改為:“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六、刪除第五十一條。
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將第二款修改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配。” 八、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刪除第六十六條。
十、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第六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內根據本修正案作出調整。對在三年內作出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以從學校財務清算后的結余或者剩余財產中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補償應當考慮出資人原始出資、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案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設區的市和中央有關單位、高等院校、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學校和專家等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專題座談會,聽取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的意見,還到湖南、北京、上海、浙江和廣東調研,並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於11月27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教育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5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律制度,對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就教育改革發展中一些看得准、有共識的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並享受相應優惠政策。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對這兩類學校的劃分標准等作出具體規定。也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尚在探索中,建議不急於修法。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此次三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於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2010年以來,教育部推動在上海、浙江溫州等地開展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積累了一定經驗。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中央有關精神,及時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兩類學校的劃分標准,增加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二是明確兩類學校各自享受的優惠,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優惠。”三是明確兩類學校終止時剩余財產的處理,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配。四是為保証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進行,對目前已經設立的民辦學校作出相應過渡安排,在修正案中增加規定:“本修正案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內根據本決定作出調整。對在三年內作出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以從學校財務清算后的結余或者剩余財產中對出資人給予一次性合理補償。補償應當考慮出資人原始出資、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
此外,還對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並對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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