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8日15:28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2015 年11月24日,山東省鄒平縣黃山街道小楊堤老年公寓的老人們在一起說快板,該村的老人由村集體出資免費享受養老服務。攝影/董乃德
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意味著國家、社會與個人都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單說養老一項,便足以讓人頭大。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肯定有很多老人要搬入養老院,“夕陽”產業(針對老年人的醫療業、養老院、墓地銷售等)必成方興未艾的“朝陽產業”。從長遠看,社會化養老應該也是大勢所趨,然而,就中國實際現狀看,社會化養老的前景似乎還很遙遠,且不說中國現有的養老院規模跟龐大的老年人口相比無異於杯水車薪,從國人的文化心理來說,老人們也更容易接受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而不是社會化養老模式。
現在,我們需要克服一種成見:社會化養老一定比家庭養老更優越、更先進嗎?發達國家的養老制度當然值得借鑒,但古代傳統的養老經驗也許對我們更有啟發性。
家庭養老的制度激勵
中國傳統的養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養老為主體。但家庭養老並不是說國家規定了公民贍養老人的義務就撒手不管了,還需要建立制度性的激勵。為支持家庭養老,古代許多朝代普遍施行了“侍丁”與“權留養親”兩項制度。
“侍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禮記》的記載,“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是指政府對有老人需要贍養的家庭,減免其稅收與徭役。西漢時,平民家有九十歲老人,可免除一人的徭役﹔有八十歲的老人,減免兩口人的人頭稅。唐朝時,男子七十五以上、婦人七十以上,可免除其家庭成員的徭役一名。宋朝時,有八十歲老人的家庭,可免納家庭成員的“身丁錢”,並免除其中一名男丁的服役義務。明清也一樣,如《清律例》規定,“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
“侍丁”制度對今天有沒有啟示意義呢?眾所周知,現在已基本上不存在徭役,不過徭役無非是一種人力稅,現代國家對有贍養老人負擔的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庶幾就有點“侍丁”制度的遺意。
“權留養親”則是中華法系中一項比較特別的緩刑制度:犯罪之人(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邁、無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執行判決,允許犯罪人回家贍養父母,候贍養結束后再執行判決。這一制度正式形成於北魏孝文帝時期,之后唐宋明清,歷代相沿,如《宋刑統》規定,除了謀反、內亂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歲以上,且“戶內無周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
盡管“存留養親”是一項迄今已消失多時的古老法律制度,但我認為對於今人並非沒有可借鑒之處。按中國現行緩刑制度,法庭在決定緩刑的適用時,一般只是考慮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因此有學者提出,“可以將犯罪人家庭情況作為緩刑適用條件的考慮因素。由犯罪人所贍養、撫養和扶養的直系親人,若確實有待照顧且非犯罪人再無可托付的情況,應被納入緩刑適用的考慮因素。”
以今日情勢,當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恢復“侍丁”與“權留養親”制度,但傳統的做法可以借鑒。如果真要提倡家庭養老,那麼光宣傳孝道是遠遠不夠的,也可以考慮如何在稅收與司法上給予妥當的照顧,以激勵家庭養老。
以社會養老補救家庭養老之不足
家庭養老模式當然也有著內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貧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誰來養,將成一大問題。不過,古代傳統社會對此也並非毫無辦法,主流的家庭養老之外,其實還存在一個輔助性的宗族養老系統。
宗族救濟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開始制度化,那就是范仲淹創設的范氏義庄。義庄就如一個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貧困、孤寡人口發放錢米:每一位五歲以上的族人,都可以從范氏義庄領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從義庄申領到15貫至25貫錢的喪葬費。范氏義庄創立后,宋朝及后世的士紳紛紛效仿,成立義庄贍養族人。有了義庄救濟的機制,族內的貧寒與孤寡老人便得以“生有所養,死有所葬”,不致淪落到老無所依的淒涼境地。
到明清時候,一些宗族已在族規中明確規定了贍養老人的職責,如道光年間,蘇州潘氏的《鬆鱗庄贍族規條》記載,“凡貧老無依者,無論男女,自五十一歲為始,每月給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給二斗,七十以上給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給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給三斗。”光緒年間,蘇州陸氏宗族的《贍族規條》記載,“凡貧老無依不能自養者,無論男女,五十一歲為始,每月給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給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給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給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給米二斗八升,百歲建坊,賀儀七十串制錢一百兩,以申敬老之意。”
不過,宗族共同體的救濟畢竟是基於血緣,族外人無法獲得義庄的福利。那麼古代有沒有超越血緣關系的養老機制呢?有的。南宋《夷堅志》中有一則“劉廂使妻”的故事,透露了一個信息:至遲在南宋時期已出現了民間慈善人士創辦的公益性孤老院。“金國興中,府有劉廂使者,漢兒也。與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數輩。一日盡散其奴婢從良,竭家貲建孤老院。緣事未就。”盡管這個孤老院因故未能建立起來,但當時的社會應當有類似的孤老院存在,否則劉廂使不可能平白無故想到籌辦孤老院。
明清時期的慈善組織更為發達,其中公益性養老機構通常叫作“普濟堂”,類似於今天的福利院,以收養“老疾無依之人”為主。如清代康熙四十五年,“京城廣寧門外,士民公建普濟堂……凡老疾無依之人,每棲息於此。司其事者,殊為可嘉”。后來雍正帝又下旨要求地方政府對普濟堂“時加獎勵以鼓舞之”,因此,普濟堂的建設在清代頗為興盛。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敬業街道工學社區為有效應對社會老齡化與空巢孤寡老人居家養老難題,通過網絡平台創新社區居家養老新模式,成立由家政服務人員組成的社區居家養老義工隊伍,無償為社區12名空巢老人、孤寡老人上門服務。攝影/李鐵成
福利性質的國家養老
在家庭養老、宗族養老與公益養老覆蓋不到的地方,還有福利性質的國家養老。至遲在南北朝時期,傳統社會已經出現了養老福利。當時剛傳入中國未久的佛教帶來了“布施”的觀念,信奉佛教的梁武帝在其都城建康(今南京)建立“孤獨園”,收養孤兒和貧困孤寡老人。其后唐王朝則在京師設立“悲田院”收容乞丐、孤老。
宋朝時候,跟“孤獨園”“悲田院”功能類似的福利養老機構已經遍布天下,為全國貧困、孤寡老人提供“老有成養”的保障成為常設的國家制度。根據北宋末的一項立法:“居養鰥寡孤獨之人,其老者並年滿五十歲以上,許行收養,諸路依此。”明確提出,凡50歲以上的鰥寡孤獨老人,可以進入國家在京師及諸路開設的福利院養老。國家給他們的養濟標准一般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錢﹔對80歲以上的居養老人,政府還有額外補助,另給大米及柴錢﹔90歲以上老人每日有醬菜錢20文,夏天給布衣,冬季給棉衣。后來因為要收養的老人太多,又將進入福利院的年齡提高到60歲以上。
宋政府設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設於各州縣的居養院、養濟院,都是綜合性的福利收養機構,既收養老人,也收留乞丐、孤兒。到了南宋時,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懷坊”“安濟院”,則是專門收養孤寡與貧困老人的福利機構。后來的明朝與清朝,基本上都保留了宋代的居養院建制。
可以說,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養老系統是多層次的,第一個層次是主流的家庭養老﹔第二個層次是輔助性的宗族養老﹔第三個層次是民間的慈善養老﹔第四個層次是國家的福利養老。今日中國面對的養老問題,比歷史上任何時代都要嚴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個以家庭養老為主,同時涵蓋自助養老、社區養老、商業養老院、民間公益養老院、國家福利養老院在內的立體型養老體系。
(作者吳鉤為資深傳媒人、歷史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