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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用立法向啃老說不,沒那麼簡單

2016年01月19日13:3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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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數據顯示,當下有30%的年輕人靠“啃老”生活,高達65%的家庭存在“啃老”現象。

  有些時候,有些事情,不是通過立法就可以解決的,比如“啃老”。

  《吉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近日獲得通過,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一時間,“啃老”的話題重新回到公眾視野,並隨即引發熱議。那麼,對於“啃老”這種原本應該由道德解決的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有沒有必要?會不會有損法律的威嚴?

  “立法禁止啃老”說法並不准確

  此次吉林省的這一規定,“又”被許多媒體解讀為“立法禁止啃老”。之所以說“又”,是因為此舉並非全國首例,此前江蘇、山東等地,也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寫入了類似條款,許多媒體報道均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標題。

  這其中,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寫入地方立法的江蘇省,早在2011年就在相關條例中明確,老年人對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但江蘇省人大內司委辦公室主任安祥衛在接受採訪時指出,這種“地方立法禁止‘啃老’”的說法過於簡單籠統,嚴格意義上講,各地的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相關規定、保障老年人的財產權而作出的,與禁止“啃老”不是一個概念。“拒絕給予經濟資助”並非是對所有“啃老”行為說不的立法“禁令”,而是賦予老年人可以“說不”的拒絕權利。

  安祥衛指出,各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都是為了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而該法的調整對象為60周歲以上,現實生活中,很多被“啃老”的父母其實年齡並沒有達到60周歲,也就意味著,這部分被“啃老”的人並不在各地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保護調整范圍。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說地方立法禁止“啃老”也是不准確的。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為貫徹這一規定,強化和保護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讓其充分享有選擇權,各地在地方立法中紛紛設置了相應的條款。

  “對於‘啃老’,作為立法機關,我們認為不需要用禁止性的規定來落實。‘啃老’這種道德層面佔更多成分的社會問題,涉及家庭倫理道德問題、涉及傳統家庭觀念和復雜的現實因素,如果也用法律來進行強制約束的話,是對立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另一方面,立法禁止‘啃老’存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困難。比如如何界定‘啃老’就十分復雜,時間和程度如何界定都缺乏標准。‘啃老’以及父母對子女‘啃老’的認知完全取決於父母的心理感受以及經濟能力。立法無法制定統一的標准。如果制定不出一套相應的認定‘啃老’的標准和法律責任,所謂的立法禁止就只是一個口號。”安祥衛說。

  解決“啃老”需要社會綜合治理

  我國憲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各個層次的法律,都對父母子女之間的財產關系進行了調整。

  在憲法層面,個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在民法層面,父母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違背父母意志侵害父母財產權的相應的物權保護制度和其他財產權利保護制度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在婚姻法上,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父母和成年子女的關系是生活扶助關系。超出這個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層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絕。

  在繼承法上,父母享有遺囑自由,可以自由通過遺囑對死后的財產歸屬進行安排。

  在刑法上,侵犯父母財產權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禁止‘啃老’,與其他各種層次的法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難以統一。”基於此,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樊麗君強調,現行各個層次法律的制度設計已經對公民個人的財產權進行了保護,那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就要與憲法、民法、婚姻法甚至刑事法律在形式和內容上協調統一,不能隨意把生活調侃用語上升為立法概念,影響現有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和形式統一。

  其實,“啃老”現象並非我國獨有。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家貧困兒童中心研究人員調查發現,由於經濟不景氣、工作難找等原因,美國18歲至24歲年輕人中52.8%成為“啃老族”。值得提及的是,為化解“啃老族”,美國並沒有求助於立法,而是增加一些制度設計。美國不少理財公司專門開展業務,其對象就是那些需要貸款以渡過難關的“啃老族”。

  樊麗君指出,成年子女“啃老”這一社會現象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社會原因。如價值觀的混亂、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失敗、年輕人就業困難、收入低、高房價、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救助制度尚付闕如等。因此,“啃老”問題的全面解決需要社會綜合治理。比如推動經濟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使失業者和低收入者能夠得到社會的最低生活救濟等多方面措施。

  法律禁止並非根治“啃老”妙方

  在我國,父母與子女之間有一種特殊的關系,父母將子女看作是自己的一種私有財產,看作是自己家庭、生命或事業的延續,對子女的關愛是無私無盡的,也是無微不至的。在這種傳統倫理觀念的影響下,父母竭盡全力甚至是犧牲自我讓子女過得更好或者至少不拖累子女,被認為是自然而然的義務。

  “完全立法禁止‘啃老’,有可能會違背父母意志和社會倫理。法律既不宜‘一刀切’,全面禁止‘啃老’,也不宜生硬地介入父母子女和諧的人倫關系,人為地全面限制和干預。法律所能調整的隻能是違背父母意志,侵害父母權利的‘啃老’。”樊麗君說。

  但她同時強調,對於立法禁止“啃老”所宣示的價值理念的合理性應該肯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去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具備了經濟獨立和法律前提。從社會觀念來講,成年子女在完成了必要的教育以后,應該在經濟上追求獨立也是大多數人尤其是父母對子女的殷切期望。年輕人追求經濟獨立的努力是一個社會保持持久活力的源泉之一。此外,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保障和尊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是立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和功能。因此,毫無疑問,立法向‘啃老’說不的價值取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記者  朱寧寧 )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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