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02日08:3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向社會公開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的意見。
浙江省教育廳原副廳長黃新茂、浙江大學教授吳華等頭發斑白的“老教育人”再也坐不住了,到學校調研,訪行業中介組織,把第一手統計數據與意見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等有關方面反映,防止先行改革的江浙地區民辦教育再次“被折騰”。
改革試點先行區面臨挑戰
據黃新茂介紹,浙江省民辦教育起步於上世紀80年代。到上世紀90年代,浙江省政府在全國率先制定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紅頭文件,全省各類民辦學校達到8000多所,約佔全國的1/5。
到本世紀初,一批公辦名校參與舉辦的學校和改制學校強勢登場,社會資本舉辦的民辦學校遇到前所未有的體制、機制障礙。據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統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6年中,浙江省隻新增民辦中小學43所,同時因各種原因倒閉的民辦中小學校有33所。
2010年,國務院把浙江省列為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省,希望該省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促進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興辦教育,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
浙江省溫州市出台15個政策文件,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民政部門按民辦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登記管理﹔根據在校人數,按當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業費標准給予15%到50%不等的財政補助﹔在當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業費3倍內的收費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教師享受公辦學校同等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待遇。
在寧波、義烏、麗水、諸暨等市出台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的實施意見后,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衛計委聯合出台文件,鼓勵公辦學校教師等人員到民辦學校等機構工作,所在單位不得設置障礙,限制人員流動。
現在,讓浙江民辦教育界憂慮的是,已實施5年且初見成效的分類管理改革與省內大好的發展形勢,或將因法律的修訂被迫終止﹔江蘇省54所民辦高校發展也面臨嚴峻挑戰。
不能對民辦學校發展難題含糊不清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在浙江、上海、廣東試點改革以來有4種方案:第一種方案,民辦學校“活著”不分一分錢,關門也不拿走一根線。這個方案受到民辦教育界的強烈抵制。第二種方案是依據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將教育機構清算后的剩余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第三種方案為浙江省改革實踐的民辦學校“活著”有獎勵,關門可以拿回資產。第四種方案是由民辦學校舉辦者提出的,政府部門不接受。
浙江大學教授吳華表示,近5年來,他對1萬余名民辦學校舉辦者、管理者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選擇第一種方案的不到1%,接受第二、第四種方案的約為5%,90%以上的人願意接受第三種方案,因其有利於把握民辦教育發展的預期,把主要精力用在辦學上。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說總結了上海、浙江溫州分類管理改革試點的經驗,實際上把浙江試點的做法摒棄了。吳華教授說,有關方面堅持第一種方案不退讓,強調這是國際慣例。同時,國內對非營利性組織都是這樣操作,若對教育開了口子,在其他領域無法平衡。
全國人大代表李光宇認為,溫州給予的優惠政策,國家卻沒有給予。如果按照現在的思路做下去,分類管理是難以做到的。中國民辦教育研究院浙江分院執行院長田光成表示,修法要直擊民辦教育的痛點,破解民辦學校發展的熱點與難點問題。現在,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對民辦學校產權、收益,以及法人地位、教師地位等關鍵問題沒有明確,甚至含糊不清。
2002年出台民辦教育促進法時,社會各界對取得合理回報給予高度期待,最后變成一紙空文,導致2004年至2006年大量民辦學校關門。田光成說,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弄不好會走歷史老路,扼殺江浙滬以及廣東等民辦教育先發地區的積極性。
營利性非營利性分類是否過早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出,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后3年內做出營利性、非營利性的選擇與調整,這令江浙滬的民辦學校感到壓力越來越大。
據江蘇省民辦教育協會有關人士介紹,對民辦學校進行分類管理尤其是民辦高等教育,需要把握好時機。美國國會在高等教育普及化20多年之后,才重新修訂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案》,立法實施營利性大學分類管理。英國到2012年11月才授權設立第一所營利性“大學”。此時,該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已達59.5%。
據統計,到2014年,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為37.5%,距高等教育普及化階段還有一定的距離。對民辦高等學校劃分為營利性、非營利性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有關人士說,國內現有15.8萬所民辦學校,各省市區的情況千差萬別。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教科院副院長胡衛建議,修法要從中國國情與民辦教育發展的歷史出發,真正做到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
浙江試點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與風險,在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黃新茂、吳華等人建議,將來修正案三審稿要在法人登記、財產屬性等方面更加科學、合理,為民辦學校改革發展以及省級政府留有探索的時間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