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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基本結構及運轉特點

2016年02月14日09:59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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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越南,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最高代表機構。其基本任務是制定憲法和法律、決定國家基本政策、行使最高監督權。

  每屆國會任期為五年,從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始到下屆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特殊情況下,經國會常務委員會(下簡稱常委會)申請,三分之二國會代表贊成,國會可自行縮短或延長任期。除戰爭情況外,國會任期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每屆國會任期結束前60天,要完成下屆國會的選舉。

  國會代表由全國普選產生,代表任期與國會相同。18歲以上的所有越南公民具有選舉權,21歲以上的所有公民具有被選舉權。國會代表總人數不得超過500人,包括專職代表和非專職代表,前者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35%。

  組織機構

  國會下設有常委會、民族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書記處和辦公廳。

  常委會是國會日常工作機關,任期與國會相同,從本屆國會選舉產生常委會開始,到下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產生常委會時止。常委會由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其成員不得同時兼任政府職務。常委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有特殊需求時,可根據國會主席的決定,國家主席、政府總理的建議,或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臨時召開會議。

  民族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在新一屆國會第一次會議時,經國會主席推薦,從國會代表中選舉產生。民族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不僅可以在國會開會期間舉行會議,也可以在閉會期間舉行會議。

  國會常設的專門委員會有9個,即法律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金融和財政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文化、教育、青少年和兒童委員會,社會問題委員會,科技與環保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必要時,國會可設立研究、審查或調查某一法律草案或某一特定問題的臨時委員會。

  書記處負責草擬國會會議章程,記錄會議內容,協助民族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整理法律和決議草案並承擔國會和常委會的外宣工作。書記處由主任和若干名成員構成,成員由國會主席推薦,在全體會議上由國會代表選舉產生。

  辦公廳是國會的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國會和常委會各次會議,管理工作人員,管理財務和提供后勤保障。書記處主任同時兼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由常委會任命。

  主要職能

  國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⒈制定和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法律。

  ⒉根據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行使最高監察權,審議國家主席、常委會、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簡稱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簡稱高檢)、國家選舉委員會(下簡稱選委會)、國家審計署(下簡稱審計署)和其他國會批准成立機關的工作報告。

  ⒊決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指標、政策和基本任務。

  ⒋決定國家財政、貨幣基本政策﹔規定、修改或取消各種稅收﹔決定中央和地方間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分配﹔決定國債、公債的警戒線﹔制定國家財政預算和分配中央財政預算,批准國家財政預算總決算。

  ⒌決定國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

  ⒍規定國會、國家主席、政府、高法、高檢、選委會、審計署、地方政府和其他國會批准成立機關的組織和工作原則。

  ⒎選舉、任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國會主席、副主席,常委會委員和各委員會主任,民族委員會主席,政府總理,高法院長和法官,高檢檢察長,選委會主任,審計署主任和其他國會批准成立機關的負責人﹔批准政府副總理、各部部長和其他政府成員的提名和罷免﹔批准國家國防安全委員會和選委會成員。

  ⒏對國會選舉或批准的現職人員信任投票。

  ⒐決定成立或取消政府各部和部級機關,決定各省、中央直轄市和行政、經濟特區的成立、取消、合並、拆分和調整,成立、取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

  ⒑廢止國家主席、常委會、政府、政府總理、高法、高檢的與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相抵觸的文件。

  ⒒決定大赦。

  ⒓決定人民武裝力量的軍銜、外交職銜和國家其他職銜,決定國家勛章、獎章和其他榮譽稱號。

  ⒔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規定緊急狀態和為保護國家國防安全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⒕決定對外基本政策﹔批准加入或廢除與戰爭、和平和國家主權相關的國際條約,越南在各國際組織和重要區域的成員資格,涉及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國際條約,與法律和國會決議相違背的國際條約。

  ⒖決定征求民意。

  常委會在國會閉會期間負責一些日常性工作和決策,貫徹執行國會會議提案並監督實施情況。其主要任務有:

  ⒈組織、召集和主持國會各次會議。

  ⒉制定國會交予的有關問題的法令,解釋憲法、法律和法令。

  ⒊監督憲法、法律、國會決議、法令和常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政府、高法、高檢、選委會、審計署和其他國會批准成立機關的工作。

  ⒋停止執行政府、政府總理、高法、高檢的與憲法、法律和國會決議相抵觸的文件,並在最近一次國會會議上遞交國會決定﹔廢除政府、高法、高檢的與法令、常委會決議相抵觸的文件。

  ⒌指導、協調、配合民族委員會和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活動,指導並保障國會代表的活動。

  ⒍提議國會選舉、任免和革職國家主席,國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委會委員,民族委員會主席,國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選委會主席,審計署署長。

  ⒎監督並指導人民議會活動﹔廢除省、中央直轄市與憲法、法律和上述國家機關的文件相違背的決議﹔在省、中央直轄市人民議會嚴重危害人民利益時,解散該省或直轄市的人民議會。

  ⒏決定省、直轄市以下行政單位的成立、取消、合並、拆分和調整。

  ⒐在國會無法召開會議時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並向最近一次國會會議報告。

  ⒑決定總動員或局部動員,頒布或取消全國或某一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⒒落實國會對外工作。

  ⒓批准越南特使的任命或免職。

  ⒔根據國會的決定,組織征求民意活動。

  民族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審查與自己職權相關的法律草案、法律議案、法令草案和其他草案,審查國會或常委會交付的報告,行使對國會法律、決議和常委會法令、決議中涉及自己負責領域的檢察權和國家政策中涉及該領域的建議權。

  運作模式

  國會最根本的職能是立法。國會制定、修改憲法和法律,常委會制定法令,國會和常委會可分別通過決議。國會主席、常委會、國會民族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政府、高法、高檢、越南祖國陣線及其成員組織和國會代表有權建議制定法律或法令,並有權提交法律、法令和決議的草案。

  通常由上述組織或個人向常委會建議制定某一法律、法令並提交草案,常委會將代表提出的建議和草案納入立法程序,然后遞交國會民族委員會或各專門委員會審查,並由常委會提出意見。國會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討論並表決,草案得到半數以上國會代表的贊成即可通過,但修改憲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贊成。隨后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對於國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國會主席不得表示異議。但對於常委會通過的法令及決議等文件,國家主席可以要求其再次進行審查。常委會再次贊成而國家主席依然不同意時,國家主席可在最近的一次國會會議上提交全體會議討論,並遵循其決定。

  國會的監督權主要表現在每年年終的會期中,國會聽取常委會、政府總理、高法院長、高檢檢察長、選委會主任、審計署署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在最后會期中聽取其任期內全部工作報告,並進行審議和討論。

  改革舉措

  1986年越共六大開始實施革新政策之后,國會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較為突出的有國會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實行質詢制度和信任投票制度,提高國會代表中少數民族和婦女代表比例。

  1992年越南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國會代表直選,1997年國會通過《國會代表選舉法》,為選舉提供制度保障。2001年再次修改國會選舉法,允許民眾自薦參加選舉。此外,《越南國會選舉法》規定,國會實施差額選舉,增加選舉競爭性。

  1992年憲法首次賦予國會代表質詢權,並於2002年開始將質詢通過電視現場直播。國會代表有權在國會或常委會會議上向國家主席、國會主席、政府總理、各部部長和政府其他成員、高法院長、高檢檢察長、審計署署長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如實回答,必要時作出書面答復。如國會代表不同意答復內容,有權在國會或常委會會議上再次提出質詢,或向被質詢人寄送質詢公文。

  《國會監督法》規定,由常委會、民族委員會、國會各委員會或20%的國會代表提議,經國會批准可對國會選舉或任命的人員進行信任投票。若連續兩次信任投票不過半者,國會將審議解除其職務或要求其主動辭職。

  2015年修訂的《國會代表選舉法》規定,在代表候選名單中至少要有18%的少數民族代表和35%的婦女代表,進一步增加了少數民族和婦女代表佔比。

  這些改革完善了國會立法、監督和反映民意等職能,擴大民眾政治參與度,促進了國會地位的上升,推動國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本文作者聶慧慧,為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南亞東南亞及大洋洲研究所研究人員)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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