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14日10:01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13年前,一部反家暴題材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喚醒了社會公眾對“家暴”行為的強烈關注。外人眼中儒雅斯文的醫生回到家卻化身為“暴怒哥”,對妻子瘋狂施以拳腳。
然而現實中的家暴案例比影視作品呈現出的更加殘酷。
從“瘋狂英語”代言人李陽家暴美國妻子,到新婚十月即被家暴致死的董珊珊案,再到前不久曝出的“南京虐童案”……近年頻發的家庭暴力案件向國人發出警示,家暴已不再是“家常事”。
2015年12月27日,我國首部反家暴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反家暴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並建立了多部門有效合作的干預模式,設立強制報案、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多重制度利器,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堅固的安全保護屏障。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關系同樣適用法律
何謂家庭暴力?一直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此存有爭議。
通過后的反家暴法明確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審時呼聲較高的“精神暴力殘害也應納入”的意見,被立法機關所採納。
另外,考慮到實踐中的分手暴力等大多發生在同居戀人之間,有的離婚之后,施暴一方仍不依不饒糾纏不休,甚至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比例都非常高,反家暴法在附則單獨列出一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將“同居關系”也納入反家暴法保護。
那麼,“家庭成員”的范圍包括哪些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又有哪些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在新聞發布會上作出解釋,“家庭成員”是指法律規定的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系。至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了同居關系外,還包括監護關系和寄養關系等。談到為什麼沒有將后者的關系人群一一列出,郭林茂說,同居關系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此處作出原則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留下一定空間。
發現家暴線索,學校醫院等有強制報案義務
受“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大多數受害者對於遭受的家暴都選擇了默默忍受,而對於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別人家事不好插手”為由選擇冷眼旁觀。
“2015年8月,上海發生過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沒有得到幫助。如果當時有人報警,她就不會殘廢了。”列席常委會會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謙說,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的積極參與。
反家暴立法打破這種“沉默”,對報案制度作出細致規定,提出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規定,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暴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在前不久發生的南京養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於男童學校教師報警,警方介入調查,男童才得到了保護。本次立法在一般報案制之外,從現實需求出發,突出對未成年人、患病老人及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設立了強制報案制度。
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同時,公安機關在出警后,如果發現上述人群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危險,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況時,法律增加了一項“緊急安置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增加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的規定,是在社會關注弱勢群體的大環境下,一種人性化的設置,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全國人大代表袁敬華、買世蕊表示,此規定給弱勢群體帶來了福音,對施暴者有了法律的威懾,同時,讓那些長期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無援。
確立“告誡書”“保護令”兩道保護盾牌
湖南的陳女士長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前不久她又向家附近的派出所報警,稱受到丈夫袁某威脅不敢回家。和此前遭受家暴后報警不同,此次報警后第二天,丈夫袁某收到一份由派出所發出的“告誡書”,告誡書寫明他如果再次實施家暴,警方將對其依法處理。
同樣是長年遭受家暴侵害,53歲的黑龍江哈爾濱的王女士選擇了另一條維權途徑。2015年,她向當地的區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現在在“保護令”的庇護下,她擺脫了丈夫的暴力和糾纏,與女兒女婿住在一起,和丈夫有事隻打電話聯系,不見面。
在這次立法中,“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兩項在實踐中試行探索多年的“治暴”利器被寫入法律,被稱為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
反家暴法規定,家暴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委會、村委會。
“以往對於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會予以口頭教育等。但往往剛教育完,過段時間家庭暴力還會再次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說,這次法律還規定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實施家暴等內容,“一旦發生離婚訴訟,將更有利於受害人維權舉証,並可以據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王明雯認為,告誡書制度入法對施暴者來說,將產生更大的威懾力。
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如何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的試點經驗,從立法上對其進行完善,成為反家暴法草案關注的重點。最終通過后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遭受家暴或正在面臨家暴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應當受理。法律同時對“保護令”作出時間進行嚴格限制,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保護令”的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還特別將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採訪中,本刊記者了解到,草案“一審”“二審”中,有關保護令執行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而目前各地法院的試點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機關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裁定。但在此過程中,法院的權責有多大,公安機關應如何履責,缺乏明確規定。
審議中,不少委員強調,要進一步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尤其是應對執行主體進行明確。
反家暴法為此作出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對於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從8月份初審以后,我們把一審稿在中國人大網進行了公布,有近9000人提出了4萬多條意見。社會公眾對反家暴法的關注,說明了大家對家暴這種不良行為甚至野蠻行徑強烈制止的要求。”郭林茂說,目前的法律主要是達到三個目的,“一是讓全社會認識到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許的,國家有這種態度,全社會有這種態度。二是通過制定這部法採取一些措施,使家庭暴力不發生,進行預防。三是通過制定這部法使我們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別是用法律的手段,使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張維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