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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賠償標准 讓跨境電商屢陷窘境

2016年02月16日10:5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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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各地法院已審理多起因跨境電商進口食品中文標簽問題引發的案件。10倍賠償標准,一時間也讓不少跨境電商人心惶惶。值得注意的是,在眾多案件中,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

  2015年5月,因在網絡上從某公司購買了沒有中文標簽的120瓶螺旋藻片,原告楊某訴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某公司退還原告楊某貨款17784元,並支付3倍賠償金53352元。

  原告張某陸續在某網絡科技公司開設於京東商城的網店購買了美國、德國進口的嬰幼兒零食、輔食、奶粉等,這些預包裝食品上均無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2015年6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退還原告張某貨款7671元,並支付10倍賠償金76710元。

  消費者鄭某在京東海外購平台上向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價值3734元的嬰幼兒食品,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沒有中文標識、標簽,於是訴至法院。最終,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原告鄭某貨款3734元。

  2015年5月8日至16日期間,消費者熊某在某跨境電商公司的實體店購買了荷蘭某品牌的奶粉9罐后,發現所有產品包裝均無中文標簽說明。熊某要求電商退回購買奶粉貨款1887元,並10倍賠償18870元。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與電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換言之,電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務,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擔食品安全法中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且熊某未能証明因電商的過錯造成了自己的損失,故判決駁回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

  針對進口食品的中文標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明文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按照這一規定,以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為例,不僅要有中文標簽,而且必須是入境前就直接印制在包裝上,而不能入境后加貼。從當前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嬰幼兒奶粉來看,幾乎所有商家的這類商品都不符合標簽的標准要求。

  但另一方面,按照當前政策,監管部門並不強制要求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食品加貼中文標簽。

  從目前跨境電商政策來看,跨境電商是不同於一般貿易的新型貿易方式,在監管方面的要求與一般貿易截然不同。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通過保稅進口或者海外直郵等跨境電商方式進口,在海關、商檢等監管部門看來卻是合規的。

  通過跨境電商方式進口的食品是否也應該按照該法律執行呢?顯然,各項鼓勵跨境電商的政策及試點城市的規章制度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是存在矛盾的,司法部門也已經注意到了這一問題。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調研杭州跨境電商產業園,表示跨境電商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規范空白。2015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中國(廣東)自貿區各片區法院第一次聯席會議,重點就跨境電商糾紛等司法難題進行“集中會診”。

  實際上,一直以來,對於通過跨境電商購買的進口食品是否必須要有中文標識,學界專家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專家認為,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商品與一般貿易進口一樣,都需符合國內法律法規要求。既然法律明文規定要有中文標簽,就必須要有中文標簽。但也有專家認為,全世界各國食品品種多樣,不可能每個都有中文標簽,如果看不懂外文標簽,索性就不要買。

  無疑,小小的標簽考驗的是立法者的智慧。

  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有業內人士建議,應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法律中的“進口”作出解釋,將一般貿易進口和跨境電商進口區分開來。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跨境電商進口食品是否要有中文標簽,首先要區分跨境電商是哪種模式,比如,是批量購買進來,即所謂的海外代購模式,還是直接的“海淘”方式進口。

  如果是前者,由於已經是成規模的商業行為,就應該按照法律要求有中文標簽﹔如果是后者,就應該由消費者自己承擔沒有標簽的行為后果。

  此外,劉春泉建議,可以立法明確,由當事人之間自己約定是否必須要有中文標簽,這也給電商企業一定的空間,企業可以通過提示來提醒消費者明白消費。

  “規則定得不好,就會給職業打假人留下空間。”劉春泉指出,對於跨境電商,需要相關部門細化規則,尤其是食品,要明確哪些是必須有中文標簽的,畢竟國家和國家的規定不一樣。(記者 朱寧寧)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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