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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讓夢想照進現實

2016年03月30日08:4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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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一部法律,民法典到底承載著怎樣的光榮與夢想?在編纂過程中,又需要處理好哪些現實問題,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夢想與現實的統一,真正發揮民法典的功能?這都值得我們認真思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在黨的政治文件中明確提出進行法典編纂的情形,歷史上並不多見,這足可見編纂民法典所具有的重大意義。民法典何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其影響力已超出法律范疇,上升為黨的政治決定?作為一部法律,民法典到底承載著怎樣的光榮與夢想?在編纂過程中,又需要處理好哪些現實問題,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夢想與現實的統一,真正發揮民法典的功能?這都值得我們認真思索。

  民法典的光榮與夢想

  一、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2011年3月10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庄嚴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式形成。這在中國的法制建設史上,是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個事件。這意味著,我們在各個領域已經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其中,我們在民事領域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法律,這些單行法對於調整各個具體領域的民事關系,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單行法的出台,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改革開放初期,快速發展變化的經濟關系亟需一大批各領域的法律進行調整,而在當時的法制建設條件下,尚不具備制定一部包羅萬象、可以調整各領域民事關系的民法典。因此,“改批發為零售”、“宜粗不宜細”成為當時民事立法的主要指導思想。正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之下,一大批民事單行法紛紛出台,適應了當時法制建設的實際,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進入21世紀之后,尤其是隨著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主干法律的相繼出台,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正式形成,制定一部涵蓋民事各領域、統攝所有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民法典,便成了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項主要任務。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不僅可以在法典內部對各單行法進行梳理、整合,消除法與法之間的矛盾、沖突、不和諧,更是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和關鍵步驟。

  二、彰顯主體權利的重要載體。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對於主體權利的彰顯與保障,作用是極為重要的。主體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都需要在民法當中體現。民法當中需要明確主體所享有的各種類型的權利,制定權利行使與保護的具體規則。無論是人格權、身份權,還是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們通過民法中一系列的規則,可以清晰地理解自身所享有各種權利的類型、內涵、權利邊界、行使保護等,這對於強化主體的權利意識,正確行使權利、保障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從各國民法典的情況看,許多法典所蘊含的作用已經超越了法律規范本身,而更多地反映特定時代背景下一國或民族在民主斗爭、經濟發展或者權利保障方面的成果,如法國民法典總結和肯定了大革命的成果,確認和鞏固了新的社會秩序,德國民法典則是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確立之后,基於鞏固資本主義生產成果所逐步制定出來的。因此,我們將要制定的民法典,必然也應該體現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形成的成果,展現我們在民眾權利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同時還應當體現中國特色,適當有所前瞻。

  三、數代民法學人的共同期盼。新中國成立至今,已經進行了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這些起草過程或因當時的政治條件所限,或因民法典起草的法制實踐尚不具備,均無果而終。數代民法學人為此付出了極大的心血,甚至畢生都在期盼中國能夠擁有自己的民法典,以屹立於世界民法典之林。盡管我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頒布了民法通則,並自民法通則之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單行法,基本能夠滿足民事領域的法律需求。但制定一部統一的中國民法典,仍然是無數民法學者的畢生所求。

  民法典的夢想照進現實

  民法典是一個極為復雜、專業以及浩大的工程,編纂過程中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既要注重整體體例結構的協調統一,又要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體現實用性、科學性。筆者認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至少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處理好總則與分則、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關系。從目前可以了解的情況看,民法典編纂基本上採取兩步走的形式。第一步首先起草民法總則,作為統領民法典各編以及民事單行法的總體規定,第二步整合、修改現行各部門法,作為民法典各編。從體例結構來說,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採用了德國民法的潘德克頓體系,這一體系講求概念、規范的邏輯和嚴謹,要求總則是對分則的高度概括和抽象,總則必須是嚴格意義上對分則的“提取公因式”。這一體系結構決定了我們在起草民法典時並不能完全脫離分則而起草總則。從工作方式上明確工作分步驟進行是合理的,但在實質性的研究階段,總則和分則卻不能截然分開。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二者的關系。民事單行法是在民法典之外調整民事關系的特別法,這些單行法也必須接受民法典所確立基本原則的調整。民法典尤其是民法總則需要確定能夠適用於所有民事單行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工作同樣需要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注、研究民事單行法,而不能截然地將兩者分開。

  二是與粗線條立法時代的告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同志在其上任后的第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這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許多民事法律的制定情形已經大為不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伴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各領域、各專業對法律的要求越來越高,粗線條立法的時代已經與我們漸行漸遠了。特別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對法律體系的完善與提高立法質量將是接下來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這兩大任務都要求我們不斷地使法律精細化,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具體規則的設計,要按照能細則細,能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不留給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能本次完成的,不留待下次修改法律。當然,這樣的立法指導思想意味著會增加巨大的工作量,但我們不能因此而退卻。也許,使命的光榮必然伴隨著任務的艱巨。法律人應當迎難而上,奮力前進。

  三是立足當下中國實際,使法典好用、管用。中國的民法典不僅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還應當具有中國精神、中國氣派。通過民法典的制定,更好地體現我們的民族精神,解決中國問題、百姓問題。比如,在具體規則的制定時,是完全借鑒發達國家的規定,還是根據中國實際,汲取之前已經証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是更加注重法條規定的華麗、美觀,還是注重法的好用、管用?筆者認為答案一定是后者。

  當我們翹首以盼編纂民法典這一多年的夢想照進現實的時候,每一個民法人都應當振奮精神,熱切而不失冷靜,充滿激情地踏實工作,使夢想與現實更緊密,更有生命力。(袁家熙)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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