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31日08:31 來源:廣東人大網 手機看新聞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據悉,草案修改稿對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的下限增加至70%,即在未事先約定獎勵數額的前提下,科技人員的職務創新成果轉化將至少獲得七成獎勵。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規定,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將職務創新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該項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職務創新成果作價投資的,應當從該項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創新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現行條例規定高校、科研機構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應當不低於30%,本次修改大幅調高獎勵比例至不低於70%。對此,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紛紛表示贊同,“此項修改將進一步提升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和對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創新成果轉化,對廣東創新驅動戰略將起到很大推動作用。”
在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辛瀑對“自主創新”的表述提出異議,“什麼叫‘自主’創新?與其他人合作的創新算不算自主創新?”他說,草案修改稿當中並沒有對自主創新的概念作出界定,也不好界定,法規執行可能會出現爭議和問題。
辛瀑還認為,草案修改稿在獎勵創新成果轉化的同時,也應有有關寬容失敗的規定。“這項科研成果在市場賺錢了,科研人員就有收益,如果不賺錢或虧錢了,就白干了,對確有創新成果,但沒能實現其市場收益的能否有一定的保障,如一些稅費上的優惠等。”辛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