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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安全法簡析

2016年04月14日08:40    來源:天津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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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正式施行(以下簡稱新國家安全法)。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適應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和國家安全的領導體制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新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因此今年4月15日為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一、國家安全涵蓋領域內容豐富

  新國家安全法共分七章(84條),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第六章公民、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第七章附則。

  新國家安全法對我國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保護的對象涵蓋了國家安全方方面面,既包括軍事、政治等傳統安全,又包括經濟、文化、科技等非傳統安全。

  當前,我國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新國安法以國家生存和發展安全為最基本前提,把維護國家安全作為國家的頭等大事,主動適應了我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法。

  二、新國家安全法的五個重點

  新國家安全法與舊的國家安全法及反間諜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學習貫徹中需要把握好五個重點:

  (一)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在總則中明確了國家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等概念。新的國家安全觀包括傳統和非傳統領域的安全,目標是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新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同時還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三)確保文化安全。明確了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態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新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並加強網絡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這一概念。

  (五)為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新型領域國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撐。新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三、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新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各部門和全體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責任和義務。

  (一)中央領導全國國家安全工作。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發揮黨總攬全局、統籌協調作用的重要體現。新國家安全法第4條和第5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地方各級黨委也要加強對本轄區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35條規定,全國人大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三)國務院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37條的規定,國務院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38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39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六)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証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新國家安全法首提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職責。新國家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十一)機關、組織和公民的責任。新國家安全法第43條、第77條、第78條等明確規定了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北辰區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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