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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新建公共文化設施選址應征求公眾意見

2016年04月25日14:1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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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5日電(李楠楠)今天上午起,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期為四天。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杰在4月25日的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的說明。

柳斌杰介紹稱,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63條。

其中,規定政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責任。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為使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得到保証,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為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草案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草案還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有關要求。

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當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設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沒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位置偏遠、規模縮小,不能達到原有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平。針對這些問題,草案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並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草案還規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規定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網絡建設。為充分利用數字和網絡技術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技融合,推動運用數字技術、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規定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存,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能力建設。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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