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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部長:今年大城市優良天目標達77%

2016年04月26日08:2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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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會期四天。提交此次常委會會議討論的法律草案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等。此外,環保部部長陳吉寧代表國務院作“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關鍵詞:年度環境報告

  去年京津冀地區重污染天數同比降7%

  昨天上午,環保部部長陳吉寧代表國務院向會議作報告,報告的內容為“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據了解,這是國務院首次就上一年度的環境狀況和環保目標完成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在此之后,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將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例行開展的監督工作,並在地方推行。

  1透露哪些內容?

  重點抓機動車和燃煤排放

  昨天上午10時40分,受國務院委托,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報告稱,2015年全國空氣質量總體呈改善趨勢,但污染程度仍較高,部分地區冬季霧霾天氣頻發高發。報告中顯示,2015年,京津冀地區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例為10%,同比下降7個百分點。同時也透露了2016年環保工作主要目標,即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77%,未達標城市細顆粒物濃度下降3%。

  據介紹,2016年,在大氣治理方面,將持續實施《大氣十條》,在重點區域實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突出抓好京津冀特別是北京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治理。著力抓好減少燃煤排放和機動車排放。

  2為何聽取報告?

  新《環保法》賦予監督職責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但是在2015年以前,“聽取並審議國務院關於上一年度全國環境質量狀況、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這一內容,從未出現在人大的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裡,直到今年,新《環保法》啟動實施滿一年。

  在今年3月全國兩會的記者發布會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表示,新《環保法》實施一年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而這些成果的取得首先得益於新法在實施中“牽住了牛鼻子”。“這個牛鼻子就是落實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陳吉寧表示,這是新《環保法》第六條的明確規定,“隻有落實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地方政府守法了,企業才能更好地守法”。

  而作為監督地方政府履行環保職責的另一重要約束條款,新《環保法》第27條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這一條款,很快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監督工作計劃中得以體現。

  3做了哪些准備?

  提前兩個月溝通確定內容

  為配合國務院做好此個專項報告,早在兩個多月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環資委提出指示,要求環資委提前就報告的結構框架和主要內容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溝通,為今后例行開展這項工作打下基礎。

  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環資委召開全體會議,提前聽取和審議了環保部關於2015年全國環境狀況和環保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會上,沈躍躍再次對如何修改和完善報告提出了要求,環資委的組成人員也對進一步修改完善報告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會后,環保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此次會議的要求,對報告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向人大環資委轉來了正式報告。9天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七次委員長會議召開,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4月25日至28日在京舉行。審議《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被列入此次會議議程(草案)。

  關鍵詞:組織管理法草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提請三審

  昨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三審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草案,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對草案二審稿做了進一步完善。對比草案二審稿,草案三審稿擬明確法律調整范圍、刪除有關駐在期限規定、適當簡化臨時活動申請程序等,一系列修改使得具體制度設計更加明確、具體,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既有規范,也有鼓勵和保障。

  ◎草案亮點

  刪除部分限制規定

  草案三審稿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方面的規定作出修改,刪除了草案二審稿的“限制”內容。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還提出,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境內活動,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對其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可不作限制性規定,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草案三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相關內容,同時在“活動規范”一章中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其賬戶管理作出嚴格規定,規定其代表機構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並向社會公開。

  適度放寬相關限制

  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發展會員的規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或者變相發展會員。

  現實情況是,我國有不少專家、學者都是境外科技類非政府組織的會員,國家也鼓勵我國科學家加入有影響力的國際科技類組織,並擔任職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后認為,在堅持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發展會員的原則下,允許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發展會員是可行的。

  關鍵詞:國防交通法草案

  根據國防需要政府可征用民用載具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初次被提交審議。草案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

  據了解,這是黨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國防立法,此前,該領域內隻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1995年頒布的《國防交通條例》予以規范。但隨著經濟社會建設的迅猛發展和軍隊建設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國防交通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原總后勤部等11個部門聯合起草了草案送審稿,於2013年4月28日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並於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修改稿,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4月1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亮點

  該草案共有57條,分為總則、國防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

  根據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的義務。

  草案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生產和其他活動,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涉及民用運載工具的部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向民用運載工具登記管理部門和建造、購置人了解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運載工具的建造、購置、使用等情況,有關公民和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京華時報記者王碩 潘珊菊 新華社)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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