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7日11:1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文明的集中體現。然而,要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落實,人大代表的選舉就極為關鍵。在我國,縣鄉兩級基層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是選舉優秀人大代表的制度基礎,而選舉活動的開展則關系到選舉制度的落實以及公民選舉權的實現。現階段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現實困境
一、選民投票熱情不高。在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盡管多數群眾已經意識到選舉權是其基本權利,但參與人大代表選舉活動、進行投票的積極性不高、熱情不夠。
二、選區劃分存在不足。合理的選區劃分對於最終選舉結果也會產生積極作用。但我國現階段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中,在選區的劃分上較為隨意。
三、選舉過程中缺乏競爭。競爭是選舉的本質,也是確保選舉有效的重要因素。失去了競爭,選舉也沒有了存在的必要。按照我國現行選舉法的規定,候選代表人由選民聯名推薦及組織提名推薦。在實踐中,選民推薦的候選人在地位上卻與組織推薦的候選人存在著差別。在正式候選人的選取上,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應該由選民小組經過討論來最終做出決定。但這種討論應該如何進行、遵循何種程序、如何最終確定,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在正式候選人的確定上競爭不夠明顯。
四、選舉監督機制不夠健全。首先,從立法上看,盡管有規定明確了人大代表的選舉應該接受選民的監督,但更詳細具體的規定是缺失的。對於在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候選人確定及投票等各個環節應該如何展開監督,法律卻沒有明確作出規定,這就為實踐中各種徇私舞弊行為的出現提供了可乘之機。其次,缺乏長效的選舉監督機制。對選舉進行監督的選舉委員會隻存在選舉期間,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機構,這也導致對選舉活動的進行缺乏一個長效的監督機制。再次,對選舉活動外部監督機制存在不足。對選舉進行外部監督,最主要的是要靠廣大選民。但現階段基層群眾對選舉的熱情都不夠高漲,更不願意對選舉活動進行監督。對選舉,多數群眾認為與自己的利益關系不大,對於候選代表,群眾也大多認為並沒有什麼區別。人民群眾並不關心選舉活動,自然也無法積極履行監督職責。
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優化路徑
一、提高選民投票熱情。隻有切實為人民服務、解決好人民群眾的問題,尤其是關注“三農”問題、農村醫療、教育問題等才能使群眾感受到基層人大代表為實現群眾利益所付出的努力,從而對人大代表選舉活動產生興趣,提高選舉的積極性。此外,還應採取措施降低人大代表選舉的成本。其中,最為關鍵和突出的問題便是要解決好流動人口的選舉問題,為他們選舉權的實現提供保障,避免他們來回奔波居住地與工作地、增加額外的成本。實踐中,可以簡化流動人口參與工作地選舉的程序,減少對他們選舉權實現設置的障礙,同時關注他們的利益訴求。
二、科學劃分選區。在選區的劃分上,應該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減少因此而出現的暗箱操作。對基層人大代表選舉選區的劃分可以統一以居住地為依托,這樣的模式更符合基層選舉的特點,更符合選民的利益需求。在縣級人大選區劃分上,可以考慮將其以鄉為單位劃分若干小選區,從而使選民對候選代表人的了解更深入,也更有利於選民進行選舉活動。此外,應該減少大選區的劃分,盡量設置小選區。小選區規模小,在特定范圍之內選民對候選人的了解也更深入,更有利於選舉工作的展開,也能提高選民參選的積極性,還能有效降低選舉的成本。此外,在小選區之內,完全可以實現候選代表“二選一”,從而使差額選舉落到實處。
三、健全選舉競爭機制。為減少在候選代表人選擇上的暗箱操作與不公正現象,應該健全選舉競爭機制。首先,在候選人提名上,應該以選民聯名提名為主、組織提名為輔,確保選民聯名提名的候選人的地位與組織提名的候選人地位一致,同時應該淡化所謂的組織提名,盡量不對候選人作出明確具體的劃分。其次,在候選人提名的數量上,應該增加選民聯名提名的候選人的數量,使選民聯名提名成為提名候選人最主要的方式。再次,在候選人的確定上,應該通過完善立法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候選人確定的具體方式,規范候選人確定的程序,從而增加候選人確定的公開透明度及公正性,以消除選民的顧慮,確保最終的候選人真正有資格成為人大代表。最后,候選人在確定之后,應該積極與選民接觸,從而使選民對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便於下一步工作的展開。
四、完善選舉監督機制。首先,應該完善立法,通過對現行選舉法的完善,在法律中明確選舉監督的規定,對監督主體、程序、方式等予以明確的規定,從而為選舉監督活動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其次,應該設立單獨的選舉監督機構,即選舉監督委員會來監督選舉活動,對於選舉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該機構有權處理。同時,該機構還可以對選舉流程、選舉中涉及到的各項事務進行監督,最終選舉監督機構還可以對選舉的結果進行公示,接受選民的監督。再次,還應落實選民與新聞媒體的監督。還可以設立選舉觀察制度,由專門的人員對選舉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並作出最終的評價,這也是完善外部監督的有效形式。(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