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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禁止不規范放生

2016年04月28日12:0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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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嚴格規范了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明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分組審議時認為,此次二審稿回應了社會關切,綜合考慮了當前各方面意見,體現了保護優先、嚴格監管的原則,有了很大進步。

  與此同時,針對不規范放生現象、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后的補償、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應修改建議。

  規管合法放生禁止隨意放生

  數百隻人工養殖的狐狸被隨意放生,咬死、咬傷村中家禽,造成當地村民恐慌。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並正組織人力捕捉放生的狐狸。據悉,已有一些狐狸因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陸續餓死——4月初發生在北京市懷柔區湯河口村的任性放生事件,引起了委員和代表關注。

  閆小培委員說,生態系統是一個很精密、相互關聯的體系,隨意添加、減少成分或改變各個部分之間的比例關系,都會對系統的穩定和健康造成危害。動物放生行為應該是一種嚴格的、科學的、專業的活動,而不應成為一種隨意的、大眾的、作秀的活動。不當的隨意放生活動,既會破壞當地生態系統平衡,甚至釀成生態災難,也會對被放生的動物本身造成傷害。

  因此,閆小培認為應當在第三十八條之后增加一條“規管合法放生、禁止隨意放生”的內容,並建議從兩個方面予以考慮:作為一項專業性工作,放生應該由專業機構實施,並且對放生的生態影響進行評估,個人、民間機構和宗教團體的一般放生活動應當禁止,確有特殊必要的應報放生地當地野生動物保護專業部門,經主管部門評估其對當地生態環境的影響后予以批准或否決,即使批准放生,活動也應由主管或評估部門工作人員現場監管﹔大規模的風險性較高的放生以及外來物種投放活動,即使是當地政府部門組織的,也要由國家層面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估以后進行,當地政府部門無權隨意實施。

  補償規定應體現責權利一致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因保護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與保險機構合作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由這一規定帶來的補償標准、地方立法等問題引起了委員和代表們的極大關注。

  馬志武委員認為,規定應當體現責權利一致原則,要明確上級主管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比如第十八條沒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參與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但是在第二十條對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補償,盡管在第二十條第二款有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的規定,但彈性太大,地方政府事權、責任多,不利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建議修改時要進一步明確責權利的相匹配。

  針對條款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王明雯委員建議把“人民政府”刪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立法權和行政權應適當分離,進而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思路,籠統地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更符合當前情況,僅規定人民政府制定將會阻礙省一級人大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規。

  此外,賠償標准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也被提及。

  王明雯認為,條款“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的表述,使得補償標准不明,無法執行,建議明確補償標准,規定按照實際的損失給予公平補償。

  處罰條款應該更具可操作性

  重拳出擊震懾違法行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使得第四章中的關於處罰條款的規定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也受到委員和代表的關注。

  “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都規定了處以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是野生動物如何定價,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應該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為宜,否則法律修訂以后我們擔心難以執行,或者處罰的結果五花八門,差異很大,不利於野生動物保護。”陳喜慶委員認為,第四章有關處罰條款要增加可操作性。

  全國人大代表郭軍同樣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無價的,但在處罰條款的規定上,還是應當設定具體標准,最好是高一點才更有震懾力。

  “規定中關於處罰的標准不夠統一,有的是以獵獲物價值為標准,有的是以野生動物價值為標准,有的是以違法所得為標准,有的直接規定罰款。這種標准不統一的規定缺少科學性,建議進行梳理使之更清晰。”郎勝委員認為。

  與此同時,罰款中的公平性也需要保証。

  “第四十三條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處整改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款彈性比較大,因為棲息地環境的修復資金的彈性空間很大。第四十四條建設項目沒有按照環評文件採取措施消除和減少野生動物不利影響的,處10萬元以上到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四十三條相比,明顯差距很大,兩種行為同樣對棲息地有較大影響,性質都是差不多,但給人感覺罰款太不公平。”馬志武委員認為,處罰必須要保証公正公平。

  王明雯同樣認為,法律責任部分中很多條涉及到罰款的數額幅度非常大,有些是10萬元到100萬元、1萬元到10萬元、2000元到1萬元等,這樣給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就很大,會帶來一些其他問題,建議縮小幅度。(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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