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稱:“中國境內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門,為什麼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設立要由公安機關負責?”
對此,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回應稱,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大家都很關注一點,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什麼由中國的公安機關成為登記機關?而中國的社會組織是由民政部門來注冊登記。這個問題講三點:
第一,任何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如法國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法國進行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請,經過法國內政部的批准。我們的管理體制有中國的特點,也符合中國的國情。一是雙重管理,二是公安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三是公安機關負主要的責任,對境外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中國的公安機關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同時中國公安機關還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公安機關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中國的活動,他們有著豐富的經驗。我們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這個權力給公安機關,有利於公安機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
第三,自從我們把登記管理機關作為公安機關以后,就引起了國內外的不同反響。我們制定這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進行活動。我們最近看到,有一些境外媒體,說我們這部法律賦予了公安三個權力,即約談、停止臨時活動、宣布不受歡迎的名單,覺得好像我們限制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實際上不是。公安機關在監督管理服務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過程中也必須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公安機關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規定。像境外媒體所說的,授予他們三個權力也是有前提的,就是隻有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時候,公安機關才能採取相關措施。另外法律責任當中也規定,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不履職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大家不要對我們的公安機關像老虎那樣擔心,我說一句中國老百姓的土話,“有困難找警察,不違法你怕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