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今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稱:“既然中國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採取歡迎、開放的態度,而且剛才也肯定了他們在3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什麼不允許他們在中國成立分社機構,不允許他們在中國發展會員?在法律當中又有一個例外,國務院另行規定,可不可講哪些機構在中國有這個特殊的待遇在中國發展會員,為什麼要進行這些差別化的對待。”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回應稱,第一,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能設分支機構。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部法律原來的二審稿大家都看到了,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隻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務范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第二,關於發展會員的問題。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裡發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有一個國務院規定的除外?就是說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持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以后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