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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全文

2016年05月05日08:53    來源:中國人大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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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6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共建共享。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積極創造條件,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國民教育融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技融合,推動運用數字技術、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城鄉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以及其他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省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人口、環境條件、地域文化特點,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第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重新確定建設用地。調整后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准,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不得侵佔、挪用公共文化設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並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十八條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配置殘疾人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備,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建立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的年報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與政府部門合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推動公共文化設施運營和管理的社會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第二十七條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特點應當向公眾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公示。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九條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三十條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創造條件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節目、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國家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

國家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國家應當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和外來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配備必要的設施,為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公民主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自主開展健康文明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居民的需求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公共文化服務的要求。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適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文化活動,促進德智體美教育。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豐富軍營文化活動,加強軍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條 國家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和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國家倡導和鼓勵公民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願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並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分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五條國家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

第四十六條國家採取政府購買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確保資金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基金,專門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或者設立文化類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

第五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經濟發達地區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援助。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文化專業人員和志願者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理論研究,加強專業人才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佔、挪用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侵佔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務活動的﹔

(二)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公共文化服務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 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的說明

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黨中央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它列入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本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履職伊始,就把做好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作為重要任務之一。2014年4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領導小組,同時成立了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立法工作。此后,起草工作機構先后赴陝西、廣東、雲南、四川、新疆等地開展調研,召開了10多次座談會、研討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在深入實際了解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認真研究討論、借鑒地方立法和國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當年底形成了法律草案稿。此后,教科文衛委員會多次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意見,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法律草案稿進行了反復修改。2015年3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稿進行了深入研究討論,並於5—6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反響積極,普遍認為法律草案稿已經較為成熟,符合促進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此后,起草工作機構對各方意見再次研究、反復論証、充分吸收、協商溝通,對法律草案稿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15年11月,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門聽取了中央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12月2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項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明確提出了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發展公共文化事業,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這是推動憲法深入實施、補齊文化領域立法“短板”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公共文化事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文化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總體思路

制定本法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決貫徹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將黨中央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中。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發展。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明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職責。四是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堅持共建共享。五是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促進和規范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六是堅持實踐基礎,認真總結經驗,把現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的有益經驗提煉出來上升為法律。

三、草案主要內容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63條。

(一)明確法律的調整范圍。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現行政策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草案第二條)

(二)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公共文化服務是全體人民普惠性的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公共文化服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措施,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據此,草案規定:“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草案第三條)

(三)明確標准和制定相關制度。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規范有序發展,草案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給不同地區留有工作余地。同時,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和目錄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特定場所服務制度、征詢和評價等制度。(草案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四)規定政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責任。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為使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得到保証,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為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草案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草案還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有關要求。(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五)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當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設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沒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位置偏遠、規模縮小,不能達到原有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平。針對這些問題,草案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並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草案還規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六)規定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網絡建設。為充分利用數字和網絡技術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技融合,推動運用數字技術、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規定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絡服務共建共享,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絡服務能力。(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七)規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為此,草案將“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規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發揮統籌服務功能。(草案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八)規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採購和供給責任。為此,草案第三章明確規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責任。例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規定國家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和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同時,草案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保障、監督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定。

四、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共建共享。”(草案第六條)

(二)關於對特定地區的支持和對特殊群體的服務。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發展,草案規定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給予扶持,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國家重點向農村地區提供公共文化產品。(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

(三)關於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草案明確了相關原則,並對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資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和管理,參與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等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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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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