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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執法檢查:創新農田水利建設管護機制 解決改革發展難題

2016年05月17日09:18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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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法將黨和國家的治水方針政策法律化、制度化,確定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理念,是為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水資源而制定的專門法律。這部法律於1988年經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水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2002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水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水法已經實施了14年,這次水法執法檢查距離上次檢查已經有近20年的時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選擇將水法作為今年監督工作的重點,目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新時期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推動我國水利制度改革和水利事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取得新進展。

  5月9日至1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寶文帶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水法執法檢查組,對安徽貫徹實施水法情況開展了執法檢查。在5天時間裡,執法檢查組先后到安慶、蚌埠、合肥等3市、6縣區,實地考察了有關水庫建設、水環境整治、農田水利建設等情況。5月13日下午,執法檢查組在合肥聽取了安徽省政府關於貫徹實施水法情況的匯報。

  執法檢查組認為,近年來,安徽省注重發揮水利建設對於穩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作用,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不斷加快,小型農田水利改造升級得到長足發展。“十二五”期間,安徽省農村水利完成投資706億元,農村小水庫、小泵站、小水閘、中小灌區、塘壩、河溝、機井、末級渠系等“八小水利工程”建設成效明顯,有效推動解決了農田水利“最后一公裡”問題。執法檢查組在充分肯定安徽省農田水利建設成績的同時,指出貫徹實施好水法,加強新時期農田水利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創新符合農村實際的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體制,包括投融資制度、運行體制、水權交易、用水參與制度等。

  設施管護仍需強化

  對於農業生產而言,貫徹實施好水法的關鍵所在就是要抓好農田水利建設。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陳樹隆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時表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點多面廣,依然面臨投入不足、年久失修、欠賬較多的難題。同時,在工程管理上還存在管護資金不足、管護主體不明確、管護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在工程建設方面,由於建設時間較早,受當時的技術、資金影響,小農水工程的建設標准較低,工程不配套,經過多年運行,老化失修情況客觀存在。例如,安慶市涼水亭大型水庫建於1958年,潛山縣的紅旗水庫建於1966年,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更是這種情況。

  在工程管護方面,由於在工程投入、建設管理及建后管護等方面的責任不夠清晰,特別是沒有建立可持續的管護機制,小型農田水利的管理或有心無力,或流於形式,即使有部分管理人員也難以為繼。小農水工程涉及范圍廣、覆蓋面大,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等級工程的維修養護需求差異也比較大,管護資金仍缺乏穩定渠道,還需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扎實做好經費保障、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工作。

  安徽省在三年前開始改革創新管護模式。2013年起,安徽省在全省范圍內選擇了264個水利工程管護組織,開展管理創新試點。對跨村重點小型工程和小水庫等,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范圍內的工程,原則上由該經營主體自主維護﹔對多主體受益、范圍明確的工程,通過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形成受益主體資源共享、范圍明確的工程,通過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形成受益主體資源共享、共同受益的統籌管理運行機制。

  探索多元投入機制

  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取消,如何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成為現實難題。

  目前,安徽省在農田水利建設和管護上,已經初步形成了加大財政獎補、加強項目整合和吸引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合肥市政府相關負責人介紹,市、縣兩級財政通過設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專項獎補資金,逐年加大預算安排力度。自實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以來,合肥市本級財政配套獎補資金年均超1億元,縣級財政投入年均資金達3億元以上,省級財政與市縣兩級財政補助達到1:1.7,充分發揮了公共財政主渠道作用。同時,還積極整合涉水項目資金8.77億元,通過政策引導,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新型農業合作組織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達5.45億元。在吸引社會參與方面,定遠縣通過財政獎補引導,放大資金效用,對社會主體投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按照政府補助2/3、自籌1/3的政策執行,社會資本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熱情高漲。

  為了解決管護資金不足的難題,安徽省在制定的小型水利工程管護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各級財政安排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資金,縣級從下達的農田水利項目和有關支農涉水項目工程經費中提取1%,並鼓勵受益主體自籌管護資金等,不斷拓寬小型水利管護經費來源。近3年來,用於管護的省級以上資金達到6.2億元,市縣財政投入1.2億元,群眾和社會組織投入7000萬元。執法檢查組在考察時,對蚌埠市多方位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和管護經費的實踐表示肯定。

  制度改革必不可少

  解決小型水利工程缺少管護組織、管理人員、管護經費的現象,除了繼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還需進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隨著土地流轉規模擴大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農業生產規模化趨勢對農田水利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創新,探索建立與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相適應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更好發揮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進農業農村穩定發展。

  合肥市政府相關負責人建議,為解決農田水利投入缺口大問題,可以從政府投資引導、財政補貼、價格機制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按照“多干多補,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原則實施獎補,全方位調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力量等受益主體參與支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積極搭建平台,打造載體,完善政策,營造氛圍,對改革力度大、進展快、成效好的地方,水利建設資金和相關支持政策給予傾斜,讓農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

  陳樹隆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時表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改革將按照明確事權、改革產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在堅持政府主導、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推進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進一步調動村集體、受益農戶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

  執法檢查組在考察和聽取匯報后認為,創新農田水利建設管護機制,解決農田水利“最后一公裡”問題,需要從兩方面入手:

  一方面,建立完善政府引導、農民參與的農田水利建設機制。各級政府要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調動農民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過程中,積極鼓勵農戶參與決策、加強監督,引導群眾自願投工投勞。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產權明晰、權責一致的農田水利管護機制。要繼續深化農田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明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明確國家、集體、農戶在小農水中所佔的具體產權比例,強化政府職能部門對產權制度改革后的水務監督,防止水資源浪費和掠奪式經營,關注農田水利工程的可持續利用。(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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