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趙恩澤)為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依法推進行政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流程,國務院近期提出對一批行政審批的前置審批改為並聯審批的改革,共涉及6部法律的修改,包括節約能源法、防洪法、職業病防治法、航道法等。
今日上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修法說明時表示,建議對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水法第十九條,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三條,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航道法第二十八條進行修改。
張勇說,目前的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分別設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水工程建設流域綜合規劃審查、水工程建設防洪規劃審查、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8項行政審批,明確規定這些審批辦結后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
張勇稱,考慮到將這些審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同時進行,可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節省企業辦理審批的時間,草案對這6部法律的相關條款作了修改,上述8項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同時強調上述審批仍須在開工前完成,未經批准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各負其責,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加強監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節省企業辦理投資項目審批時間,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修改節約能源法等6不相關法律的相關條款,符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和要求,對上述法律的相關條款一並進行修改,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