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李楠楠)今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會議上,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隴德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的說明。紅十字會法在頒布后的第23年,迎來第一次大修。
增加規定了團體會員、志願服務工作等內容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國際人道法條約,將“維護人的尊嚴”增加為中國紅十字運動的主要宗旨之一。紅十字會會員是紅十字會的組織基礎,紅十字志願者是開展紅十字會工作的重要力量,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紅十字運動的重要內容。據此,修訂草案結合近年來紅十字會有關工作實踐,增加規定了團體會員、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內容,以鼓勵會員、志願者參與紅十字工作和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明確紅十字會章程法律地位
紅十字會章程是紅十字會依法制定的工作規范,對其法律地位應當予以明確。因此,修訂草案新增一款規定,明確“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同時,增加這款規定,也有利於通過章程進一步細化本法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
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組織開展志願服務
法定職責是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的依據和基礎。修訂草案對紅十字會主要職責作了進一步的梳理和規范。在維持現行法律規定的七項基本職責的基礎上,對個別的職責包括文字表述作了調整、補充和完善。如,考慮到紅十字運動起源於戰場救護,並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國際紅十字組織的建議,將“戰爭、武裝沖突”等情形列在了法定職責中﹔同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了“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等內容。
增加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條款
對紅十字會工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修訂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產生和主要職責,優化了紅十字會內部監督治理結構﹔同時,增加了“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
禁止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為規范紅十字標志、名稱的保護和管理,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使用規則。同時,還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明確相應法律責任
紅十字會法規定了大量的行為規范,需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法律實施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有效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據此,修訂草案增加法律責任一章,彌補了現行法律缺少法律責任專門規定的欠缺。一是明確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紅十字會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紅十字會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