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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法總則:法人按照“是否營利”來區分合適嗎?

2016年06月29日00:0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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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新近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這一區分引起了許多關注和異議。

萬鄂湘副委員長提出,傳統上將法人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區分的做法,如在日本、台灣等地,現在多已改為按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區分,而且,這種分類方法可能和現行的有些法律有沖突。他認為,非法人組織的分類也有值得推敲之處。

劉振偉委員則提出與現行法律的協調性問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三類組織,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對應的法人類型和相關規定: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是村民委員會。”

他建議採用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分法:凡是以捐助財產為成立基礎的即為財團法人,包括各類基金會和慈善團體。凡是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的即為社團法人,涵蓋公司、合作社、各類社會團體等,其中,財團法人隻能為公益事業,而不得營利﹔社團法人既可以為營利,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也可以為半營利半公益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如各類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村民委員會等﹔還可以為純社團性質,如原民法通則界定的社會團體法人。

吳曉靈委員補充指出,金融活動中理財資金的集合,如財產信托、股權投資基金,佔據重要的地位且可以任股東,它們的法律地位也比較特別,如果視同企業征稅將不利於其運作,她建議,民法對法人的規定也應當兼容這類情況。

“法人制度應該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彈性制度,具有很強的包容性,最大限度減少排他性,能容納不斷出現的新的民商事主體,才是科學的好的法人制度。”劉振偉委員認為。

王佐書委員指出,“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剩余財產”的規定,可能會讓很多拿出自己的房子、財物辦學的人打退堂鼓。但如果辦成營利性,又違背許多人辦學的初衷,甚至可能導致公眾性的問題。事實上,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時,這一問題就曾引起很大爭議,並成為導致該法無法與其他教育法律修改一攬子通過的原因之一。他建議,這一問題仍應慎重考慮。

嚴以新委員也表示,在廣東調研時發現,現在辦民辦教育的90%以上還是投資形式,他們希望辦教育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得到一定合理的回報,“現在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有拿出來再審,如果民法總則通過以后,這應該是上位法,有指導性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要跟進,也不得不這樣分類。”他同樣擔憂這一規定會給社會帶來沖擊。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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