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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法總則:6歲孩子能不能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年06月29日00:0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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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新近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第18條規定: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於將民法通則規定的10歲年齡限制下降到了6歲,這一條在審議中引起眾多委員“開火”。

蘇澤林委員認為,民法通則把10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有兩點:一是,滿10周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10周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后果。

從10歲降為6歲,意味著從小學生降至幼兒園階段,蘇澤林委員認為,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實際。

趙德明委員提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將來沒有司法解釋,或者不以列舉的方式說明,就很容易在實踐中引起歧義,裁定比較困難。“打個比方說要是父母離婚選跟誰,就屬於與智力和年齡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這可能與6周歲不太相符。”

嚴以新委員認為,限制民事行為人能力年齡標准從現在的10歲調整到6歲,考慮當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認識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學的6歲的法定年齡。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點?他建議調到8歲。許振超委員也建議,年齡問題要好好論証一下,要拿出足夠的証據說明6周歲足夠承擔,不能把沿海地區發達地區的一些“神童”的情況概括到全國。

許為鋼委員認為,6歲孩子的認知辨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不行,即使是純獲利的表態也會受成年人和環境的影響,沒有這個能力。

他同時也對以勞動收入是否為生活來源劃分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做法提出異議:“經濟收入並不能說明這個人對他自己的民事能力的控制能力,隻能是一個償還能力,是經濟上的,依據經濟收入來劃分不合適。”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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