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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民法總則監護權規定:拓寬范圍雖好 還需細則配套

2016年06月29日00:08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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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新近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這一草案對現行監護權的問題做了不少修改,規定了監護權的重新制定,並允許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組織來擔任監護人,以利於在當前監護人選擇面不寬的情況下擴大選擇范圍。

如草案第25條規定,“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也可承擔監護權。

但針對這一條,羅亮權委員擔憂,現在許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能力弱化,無法承擔代為監護的職責,這一條款很可能難以落實。何曄暉委員也建議取消由村委會、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明確由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承擔這項工作。

王剛委員從一個特別的角度提出了疑問:“現行的體制下,我國的未成年人特別是6歲到10歲之間的孩子們,絕大部分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的。最近這幾年,農村的小學包括初中都採取了寄宿制,這9年時間裡,一個星期隻有周末,或者寒暑假時間孩子與父母在一起。”他提出,大部分時間的實際監護職責落在學校上,但草案中沒有說明學校能否監護,權利如何取得與賦予,他建議監護權相關條款應當能覆蓋這一情況。

任茂東委員建議,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啟動問題作出更加具體規定,因為隨著我國老年人的增多,老年痴呆病人也在增多,年輕人的負擔在加重,草案第2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何可操作性啟動沒有規定,就有可能出現監護人濫用職權,相對人受害、受苦的問題。

李連寧委員則提請大家注意一個問題:會不會有人為了規避收養的復雜程序,而採取這種監護程序,隻要經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他就可以取得監護權,有了監護權,他就可以把孩子帶走,帶到城裡甚至帶到國外?如何處理好監護和收養的問題,他建議還要再斟酌。

(責編: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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