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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將憲法賦予公民權利通過民法體現

2016年07月05日08:26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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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首次被提請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分組審議時認為,草案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與時俱進,在總結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范,更好地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兼顧法律的穩定性和前瞻性,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律支撐。

  把憲法中已列舉出來的權利盡可能民事化、在草案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加強生態環境和虛擬財產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建議。

  將憲法列舉的權利民事化

  “一個國家如果要奠定一塊法治基石的話,那當然是憲法,如果再樹一塊,第二塊基石一定是這個國家的民法。可以說,民法是一個國家真正走向法治的標志。有了民法典,我們就可以把法治建設最薄弱的那個環節補上去。”徐顯明委員說。

  但徐顯明卻發現,在需要民法典對這個“最薄弱的環節”進行修補時,民法總則草案關於民事權利體系的構建還不夠完善。

  在徐顯明看來,目前草案中的寫法嚴重失衡,權利列舉不全、數量不足、具有封閉性的特征明顯。徐顯明數了一下,包括概括性條款在內一共隻有13條。作為一部權利法,現在列舉權利的數量遠少於憲法列舉的28種權利,建議加大這個篇章的力度。

  徐顯明建議,把憲法中已列舉出來的權利應盡可能民事化,盡可能地在民法當中體現出來。

  “比如人格的權利,隻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是不夠的。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應該在人的尊嚴上多下功夫,應把憲法當中列舉出來的基本權利盡可能轉化為我們民事基本權利。”徐顯明說。

  徐顯明認為,目前的列舉方式,似乎未被本法列舉的都不是民事權利,也都不受本法保護,因此建議,可以通過技術性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在列舉之外增加一個權利的兜底條款,即“法律保護本法未列盡的其他民事權利”,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形成一個相對完整而又開放的權利體系,用排他性的條款、禁止性的條款,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方式侵犯人的尊嚴。

  徐顯明的觀點得到了鄭功成委員的贊同。

  “應當把憲法中賦予公民的權利,通過這部法律加以充分體現。草案在如何貫徹、落實憲法精神方面還要進一步加強。”鄭功成說。

  進一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相比,此次延長為三年被認為是前進了一大步。但仍有不少觀點認為,延長到三年仍然不夠。

  韓曉武委員認為,與實際需要相比,三年的時間還是太短,建議適當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韓曉武指出,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民法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一般都較長。例如,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5年,特別時效期間為10年、20年,長期時效期間為30年。荷蘭新民法典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20年,特別時效期間為5年。日本民法典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債權為10年,所有權外的財產權為20年。德國情況有點特殊,德國民法典現在規定的普通時效期間為3年,看起來與我們的一樣,但德國民法採取雙重訴訟時效,普通時效期間3年,稱為主觀時效期間,另有20年的客觀時效期間,而我們並沒有設計雙重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期間過短,權利人稍不注意就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旦債務人提出抗辯,權利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法律保護,這既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考慮到我國實際情況,三年時效期間顯然太短,建議訴訟時效期間延長至五年。”韓曉武說。

  王明雯委員同樣認為,現在很多案件非常復雜,三年時間還是不足以保護民事權利,建議將訴訟時效期間延長至五年,從而更有力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由於訴訟時間過短而造成損失的現象屢見不鮮,無論是個人還是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舉不出証據,導致一些借款或者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巨大的損失。

  叢斌委員認為,除了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還要對逃債的人有時效中止的懲罰手段。叢斌建議,在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等情形之外,增加“義務人故意躲避、隱藏,致使權利人無法向其主張債權”。

  “現在民間借貸或者公司之間借貸,逃債的太多,打電話他不接,找他,他就到處躲避,你沒法直接向他主張權利,所以導致訴訟時效在不斷被消耗。這個問題是普遍的。我認為在草案中應當把這個設置進去,作為其中一項。”叢斌說。

  應對“習慣”內涵加以界定

  草案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草案擴大了民法適用的淵源,除了現行法律之外,提出了習慣也可以作為法律適用,來解決民法上的糾紛。這對現實生活中,比如解決鄰裡糾紛、解決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糾紛、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等,都會有非常好的作用。

  汪毅夫委員認為,民事活動的很大一部分是國家法沒有規定也難以作出裁定的,因此這部分民事活動可以適用民間習慣法。例如,關於遺產的分配和繼承,民間有“大孫頂尾子”(即長孫相當於死者的最后一個兒子,可以同死者的兒子一樣分得一份遺產)和“父債子還”的說法和做法。離開了具體的案例和具體的利益相關人,國家法對此無法作出規定也難以作出裁定。民法總則保留了民間習慣法的地位和空間,值得肯定。

  分組審議期間,委員和代表在肯定“習慣作為法律適用”的同時,也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

  汪毅夫認為,這裡的“習慣”指的是民間習慣法。民間習慣法是同國家法相對而言的,將民間習慣法簡稱為習慣法或者“民間習慣”,都可以保留民間習慣法同國家法之間的相對性,但是將民間習慣法簡稱為“習慣”就失去了這種相對性,所以建議這一條應當將“習慣”改為“民間習慣”。

  “按照第十條的規定,執行起來不明確,是指民事糾紛發生地的習慣,還是兩個民事主體各自的習慣?如果各自習慣不一樣,執行哪個?怎麼操作?我認為這個地方的‘習慣’過於簡化了。考慮到我國有一個‘入鄉隨俗’的說法,建議改為‘適用民事糾紛地的習慣’或者改為‘民間習慣’。”楊震委員說。

  “本條中的‘習慣’,是指民間習慣、商事習慣,還是指行規行約、國際慣例?也容易引發歧義,因此建議界定‘習慣’的內涵。”莫文秀委員說。

  進一步明確虛擬財產性質

  要體現鮮明的時代特征,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律支撐,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堅持的重要原則。互聯網時代和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備受關注的時代特征,也成為分組審議時委員關注的焦點。

  根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包括數據信息等客體所享有的權利。

  莫文秀委員認為,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潛入了人們的生活,但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草案將“數據信息”明確列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新型民事權利的客體,順應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需要。

  韓曉武認為,當下正是信息化高速發展的時代,因此,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反映和體現時代特征。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對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也造成了嚴重威脅。網絡侵權、網絡謠言已屢見不鮮,對人格權造成嚴重侵犯。另外,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總則中的地位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為此建議,進一步加強網絡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定,並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進一步明確。

  在草案第一百六十條中,“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被列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韓曉武建議,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大規模環境侵權問題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應當擔負起強化環境與生態保護、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等方面的職責。因此,在民法總則的相關部分,應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規定。

  王慶喜委員非常贊同草案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規定,認為這一規定在民法典中體現了環境保護的理念,同時,建議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從而更好地體現“綠色、正義、弘揚人文與自然精神”這一重要的價值目標。(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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