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9日16:00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6月底,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准由十周歲降到六周歲、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因為與人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民法總則草案引起了輿論的持續熱議。
自本周起,本報將連續在人大立法專刊推出民法總則草案亮點解讀系列報道,以回應社會關切。
今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
近年來,關於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與此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嵌入人們的生活,然而,關於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民法總則草案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以及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內容,使之備受關注。
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草案這一條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規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僅為網絡企業依法享有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奠定法律基礎,還會為‘互聯網+’的發展助力,勢必會在世界范圍內產生重要影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虛擬財產糾紛將有法律依據
近日,安徽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女方在庭審中稱,被告男方婚后在上海市經營網店,從事服裝銷售,每月銷售額較大,且經過多年經營,網店已經是皇冠店鋪,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故要求將男方經營的網店及關聯支付寶余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經營的淘寶店鋪往來流水頻繁,該淘寶店鋪有較為穩定的客戶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價值,故法院結合被告經營的淘寶店鋪的經營狀況及淘寶店鋪、支付寶的特性,酌定被告應當補償原告淘寶店鋪價值、支付寶流動資金的相關補償25000元。
盡管近些年關於虛擬財產的訴訟案件在逐漸增多,但由於現行法律並未對虛擬財產的歸屬作出明文規定,使得審理中難以對其進行估價和分割。
在虛擬世界的刀光劍影中,網絡游戲玩家花錢購買和搶奪來的“武器裝備”被盜走,那麼這些網絡虛擬的“武器裝備”在現實社會中如何能夠得到法律保護?我國首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已經過去了十余年——2003年,在線收費游戲“紅月”的玩家李某某發現,其耗時兩年花費上萬元現金購得的幾十種虛擬“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飛。丟失游戲裝備的李某某在與服務商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將該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從而引發了我國虛擬財產糾紛第一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將李某某在游戲中丟失的虛擬裝備恢復,並賠償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不滿結果均提起上訴。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至今日,關於虛擬財產如何界定、虛擬財產的特征、如何保護虛擬財產等問題,仍然沒有立法來明確規定,這也給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帶來了當事人之間基礎法律關系認定難、網店經營賬目清算難、網店財產分割難等難題。
在虛擬財產糾紛中,除了財產分割案件,財產繼承糾紛也經常出現。2012年7月17日清晨,淘寶女裝皇冠店店主小艾被家人發現在睡夢中離世,她苦心經營兩年的淘寶店鋪隨之被關閉,此舉引發外界對於淘寶店鋪虛擬財產能否繼承和轉讓等問題的熱議。
在楊立新看來,草案讓保護公民的虛擬財產有法可依,為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網絡店鋪的ID是由電商平台提供的,那麼電商平台和網絡店鋪店主之間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呢?是贈予、轉讓還是租賃?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網絡店鋪這一虛擬財產的物權歸屬,那麼當電商平台和網絡店鋪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就沒有統一的尺度去評判。”楊立新以網絡店鋪的轉讓為例,進一步說明了草案的意義。
民法總則草案中關於虛擬財產的規定,被視為開啟立法保護虛擬財產的序幕,此后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時或許會對這類問題進行明確。
“從總則的角度看,當前對於虛擬財產和數據保護的規定比較到位。但是作為具體制度,究竟怎樣界定其權利,應當是物權法的問題。”楊立新坦言。
確立規則維護虛擬世界秩序
“網絡虛擬財產也稱為虛擬物,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於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准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楊立新對記者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盡管虛擬財產的概念看起來有些晦澀,但將概念對應到具體的事物時不難發現,虛擬財產早已融入到我們的生活中。
網絡游戲、電子郵件等信息類產品,網絡交易平台上的店鋪等網絡財產,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網絡游戲空間中的財物……這些都已被視為虛擬財產。
楊立新認為,網絡虛擬財產包括網絡本身和存在於網絡上的虛擬財產。其中,存在於網絡上的虛擬財產又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網絡游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包括網絡游戲中的賬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二是虛擬社區中的網絡虛擬財產,包括網絡虛擬社區中的賬號、貨幣、積分、用戶級別等﹔三是其他存於網絡的虛擬財產,包括OICQ號碼、電子信箱及其他網絡虛擬財產等。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類是一個包容性、兜底性的類型,隻要非虛擬網絡本身,也不屬於前兩種形式的虛擬財產以外的網絡虛擬財產,均可以歸屬於第三類。”楊立新說。
因為聯入互聯網而具有了更大的財產性和可利用性,虛擬物一直是研究的重點。楊立新認為,在本質上,無論是否聯入互聯網,虛擬物都是存在於計算機系統中的具有財產性的數字記錄。隨著社會進入數字化時代,虛擬物的種類大量增加,基於數字記錄的虛擬物,具有不同於傳統財產類型的特點。
在楊立新看來,網絡虛擬財產是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於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現實世界中人類勞動和財富的異化,是在價值上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准衡量的財產。因此,需要用民法的視角,對虛擬物能夠適用一般物權規則的情況予以確認,對需要建立特殊物權規則的情況進行研究,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維護虛擬世界的財產秩序,保障虛擬物的交易安全。
體現后發優勢或被各國借鑒
盡管需要用民法的視角予以確認,但需要正視的一個現實則是,對於網絡虛擬空間在民法上究竟應當怎樣定性,卻是一個討論了很長時間的問題。
“現實的問題是,在網絡虛擬空間中,當然可以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網絡虛擬空間之上設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究竟是物權關系還是債權關系,有不同意見。因而涉及設立權利義務關系的網絡虛擬空間,究竟是債權的客體還是物權的客體的問題。”楊立新說。
“對此,很多學者認為是網絡虛擬空間具有物的屬性,是虛擬物,包括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因而提出了虛擬財產或者虛擬物的概念,用它來界定網絡虛擬空間的民法屬性。我對此持贊同態度,認為網絡虛擬空間就是網絡虛擬財產。”楊立新說。
“這個問題,在2012年修訂繼承法討論遺產范圍的時候就曾有所涉及。被繼承人遺留的網絡空間的權利,究竟能不能繼承?如果不將網絡虛擬空間界定為虛擬財產,繼承就比較麻煩。在網絡交易中,網絡交易平台和網絡店鋪到底在民法上是何種屬性,也是同樣的問題。”楊立新說。
楊立新認為,網絡交易平台就是虛擬不動產,就像開公司要蓋房子一樣,網絡公司要經營,就必須建設網站,建設網絡交易平台,因而網絡交易平台就是在虛擬空間中建設的“房子”,網絡公司用它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屬性還是物,是不動產。網絡交易平台跟網絡店鋪的屬性應該是一樣的,都是虛擬空間中的現實存在,都是虛擬財產。
一直以來,界定網絡虛擬空間為網絡虛擬財產的障礙,在於網絡虛擬空間的無形性,而通常認為物必有形。但在楊立新看來,網絡虛擬空間並不具有有形性,但是,這不是否定網絡虛擬財產的物的屬性的依據,就像當年電能產生之后,由於電能不具有有形性而曾被否認為物,但最終仍然認可電能等為自然力,為物的一種特殊表現形態一樣,最終應當界定網絡虛擬財產為物,可以建立物權。
楊立新認為,無論是虛擬財產還是衍生數據的屬性認定,都是當今世界上在民法領域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我國民法總則后發優勢,率先規定了它們的屬性,可以被世界各國所借鑒。(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