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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健代表:賦予紅十字會組織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2016年07月19日16:0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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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健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曲阜醫院院長、黨支部書記

  劉連昌  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武部原部長

  在不久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提交會議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引起各方廣泛關注。一方面,紅十字會法作為我國唯一的專門用一部法律來賦予一個機構特定的使命、職責並對它進行規制的法律,這在立法中本身就較為罕見。另一方面,從1993年制定至今,時隔23年才迎來首修,這麼長時間不修改的法律也是屈指可數。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紅十字會曲阜醫院院長、黨支部書記姜健此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了對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的審議。

  姜健在紅十字事業第一線已經奮斗了40個春秋,是我國第一位榮獲“國際人道主義服務榮譽獎”的人。從1988年當選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姜健已經連任五屆代表。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七屆、八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她就先后三次提出制定紅十字會法的議案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視和支持下,紅十字會法的立法進程得以加快,最終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談及紅十字會法這些年來的重要作用,她深有感觸。“二十多年來,紅十字會法為我國紅十字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推動中國紅十字會及地方紅十字會走上依法建會、依法履職、依法管理的規范發展道路,逐步實現人道救助工作的項目化、品牌化、常態化,使被救助的人群有獲得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姜健同時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環境和社會生態發生了深刻變化,紅十字事業也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要解決這些問題,亟待對現行紅十字會法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紅十字事業發展艱難中行進

  近年來,我國紅十字事業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為加快發展我國的紅十字事業,國務院專門出台了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在汶川地震、西南旱災、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雅安地震等自然災害救助中,紅十字會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一個“郭美美事件”讓紅十字會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不但紅十字會自身的公信力嚴重下降,還使得我國的紅十字事業開始陷入泥潭,一直在艱難中前進,進而影響了人道主義精神在中國的傳播。

  “在應對輿情上,紅十字會確實存在很多不足。包括時間上缺乏連續性、方式上缺乏針對性、措辭上缺乏科學性、力度上缺乏主動性。而且也必須承認,紅十字會的透明化程度確實有待提高。”姜健指出,雖然中國紅十字會已經向社會承諾做到“兩公開兩透明”,即捐贈款物公開、財務管理透明、招標採購公開、分配使用透明,但是對捐款去向還不明確,缺乏法律保証。按照現行紅十字法,也沒有相應的條款,透明度缺乏法律保障。 

  此外,姜健認為,當前我國的紅十字事業發展還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急需法律作出應對。首先,法律約束力不強,執法主體定位相對模糊、責任描繪淡薄,部分條文對紅十字會業務工作定位不夠清晰,近年來發展的新業務也急需納入法律范圍。其次,紅十字會體制機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國際人道主義原則還存在很多不相適應的地方,法律規定和政府政策、經費、機構性質不一致,紅十字會的隸屬關系各省市也不盡相同,這都限制了紅十字會在人道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再次,紅十字會長效救助機制也尚未建立,救助實力與困難群體的實際需求還相差甚遠,募捐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籌資觀念也需要更新,籌資能力還有待加強。

  姜健還指出,現在濫用紅十字標志和紅十字會名稱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必須引起注意。“雖然各級紅十字會積極開展糾正濫用紅十字會標志和名稱的活動,但是一些媒體和企業還是經常發生未經允許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還有一些民間醫院盜用紅十字會的名稱,這些都嚴重影響紅十字會的聲譽。”

  紅十字會性質定位亟待明確

  在列席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之前,姜健到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地方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進行了調研,收集不少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分組審議中,她對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提出了多項修改建議。在她看來,法律應明確解決紅十字會的性質和定位等問題,強化政府對發展紅十字事業的責任,明確執法主體,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方式、程序和內容,要賦予紅十字會組織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為此,她建議,將紅十字會法第十條修改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修改意見,姜健的理由是:首先,根據我國政府簽署加入的日內瓦公約規定,各國紅十字會是本國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內瓦公約第二十六條),要求各公約簽署國政府通過制定法令對國家紅會不同於國內其他慈善組織的特殊性質給予確認。“所以,紅十字會法的主要內容,就是賦予中國紅十字會的合法地位和法定職責。”其次,根據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獨立性原則,獲得政府的承認,是每一個國家的紅十字會都必須具備的十項條件之一,否則就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並成為其合法的一員。得到國家法令的承認,也是使國家紅十字會區別於其他慈善組織,並允許其在武裝沖突期間享有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賦予的保護和使用紅十字標志的權利。

  “從實踐中看,目前,我國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均由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並參照公務員管理,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中形成的、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管理體制所決定的。”姜健說。

  政府支持紅十字會意識不強

  在姜健看來,目前國家的法律政策對公益和市場的結合方面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通過調研,她發現,一些政府部門支持、資助紅十字會的意識並不強,支持資助紅十字會的法規政策也不落實。一些部門沒有把支持資助紅十字會當成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

  她舉了一些例子。比如,法律規定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是紅十字會的職責,中國紅十字會雖然與有關部委聯合發過文件,但是由於沒有規定哪些行業必須接受衛生救護培訓,紅十字會的救護培訓開展起來就非常艱難。在有些地方甚至被當作亂培訓、亂收費而被取消。比如,紅十字會法中規定,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獻血法中也規定,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紅十字會對各級參加獻血和在獻血中作出顯著成績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但實踐中,各級政府撥給紅十字會的宣傳、動員、表彰經費非常少,甚至沒有經費支持。

  再比如,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等對紅十字會職責的確定,實踐中,紅十字會承擔管理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見証獲取、緬懷紀念等工作。但紅十字會法中並沒有具體體現,這對實踐中開展工作很不利。為此,姜健建議在紅十字會法中對相關內容進一步予以明確,在第十一條第二項“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之前,增加“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參與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這將有利於紅十字會更好地依法履職。

  劉連昌代表談參與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體會 食品安全關鍵是守住基層防線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文/圖

  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武部原部長劉連昌今年5月跟隨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組在甘肅進行了執法檢查。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這是他第一次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在他看來,執法檢查這種監督方式非常有必要。“一部法律制定出來,究竟在下面落實成什麼樣子,是什麼情況,這就必須要親自下去看,特別是要到最基層的地方看。既要聽取地方上的匯報,也要主動詢問當地的情況。”

  結束這次執法檢查后,劉連昌感到喜憂參半。喜的是,甘肅作為一個經濟不發達地區,對於食品安全工作卻抓得很緊,政府很重視,不但出很多錢購買設備,還解決了編制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憂的是,在這次執法檢查中發現了很多問題,難題還真不少。

  不久前,劉連昌列席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他結合自己這次執法檢查經歷,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多項建議。

  執法檢查必須要沉到最末梢

  採訪中,劉連昌提到了此次執法檢查中印象最深的就是幾次“飛行檢查”。

  “我們按照計劃去檢查的幾個點都很好,但是有一次在路上,執法檢查小組臨時停車進到一家酒店看看情況,發現還是有不少問題。”劉連昌告訴記者,突擊檢查確實能發現真實問題,能看到食品安全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一些地方,抓一抓,可能就好一些,領導重視一些,效果就會好一些,但是,食品安全是一個持久的事情,任何時候都不能有所懈怠。

  讓劉連昌印象較為深刻的還有一點,那就是此次執法檢查真正做到了沉到最基層,看到了最基層貫徹落實法律的情況。“街道、居委會、鄉村,食品安全執法檢查必須要沉到這些最末梢才能發現問題。在這次檢查中我們發現,對於食品安全法的貫徹落實,從中央到地方,其實是不斷弱化的。上面很重視,下面卻差強人意。有的鄉鎮一級,有辦公室的沒工作人員,有工作人員的沒有設備,有設備的又沒有會用的人……這些現象並不鮮見。”劉連昌說。

  劉連昌認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最關鍵的還是要在基層,在最末端,因為很多食品,尤其是農產品畜牧業等的生產、加工、銷售,都是在最基層的田間地頭,如果不從源頭上控制,很容易出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再補救,那后果就很嚴重了。

  食品安全要打一場人民戰爭

  “食品安全無小事。參與的人和環節都很多,單單靠執法部門是沒辦法解決的。”結合這次執法檢查的情況,劉連昌提出以下建議:

  要打一場食品安全的人民戰爭。“要把大家都動員起來,讓人人都來關心食品安全問題。”劉連昌認為,食品安全牽扯的面很廣,點很多,線也很長,單靠一兩個部門,由食藥部門、衛生部門單純進行監管是不行的,單靠哪一個,也監管不起來,必須形成人人關心、人人參與、人人都來抓的氛圍,才能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

  食品安全工作必須要加大道德教化,強調道德的約束力。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除了加強監管之外,還要加強道德建設。“這點很關鍵。因為食品安全問題到處都是,隱秘性很強,特別是‘三小’這塊兒,監管起來難度很大,必須要讓經營者加強道德修養,讓經營者明白,生產的東西,如果自己都不敢吃的話,就不能賣給別人,否則就會受到良心的譴責。”為此,劉連昌建議,加強食品安全參與者的道德建設,可以制作一些公益廣告牌,通過在報紙、電台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發揮媒體的作用,逐步提高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道德素質,加強道德建設。

  食品安全工作必須賞罰並重

  劉連昌認為,食品安全工作須疏導結合,賞罰並重。“現在講得多的是監管不力、處罰不嚴、有罰沒賞。我們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一些食品經營者也有他們的難處和苦處,他們搞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養家糊口,是為了掙錢,賠本的買賣誰也不願意干。但現實中,如果完全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落實,有一些經營者確實沒辦法經營、沒辦法生存。”

  他舉了這樣一個例子,此次執法檢查中,在甘肅臨夏,當地政府搞了一個集中加工豆制品的場所,為此,政府投了不少錢,引進不少商戶,但運行不到一年的時間,百分之六七十的經營者都走了,為什麼呢?一方面,房租並不比外面便宜多少,另一方面,如果嚴格按食品安全法中的檢測檢驗等規定,產品必須完全達到標准,才讓在市場上售賣,對於小本經營的商戶而言,不但掙不了錢,甚至還會賠錢,最后隻得干脆不干了。

  “所以,要疏導並重。一方面,政府可以出資把一些食品經營者集中到一起,便於管理,另一方面,使這些經營戶有錢可賺,政府也應給予一定的補貼,對他們生產的所有食品統一進行檢測,貼上標識再投放市場就會好一些。”劉連昌說。

  劉連昌還建議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應著重表彰獎勵一些好的商家和經營者。想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樹立起行業正氣,不能只是對一些商戶罰得很厲害,還要樹立正面典型,發揮榜樣的作用。

  “有一些表現好的經營者提供的食品非常安全,但確實掙不了多少錢,那麼政府應當獎勵他們,使依法經營者不會因為遵守法律而產生損失,形成一種積極向上的氛圍。經營者做買賣,說到底,還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所以才會有人不惜鋌而走險,對這些人必須要加大懲罰力度。”劉連昌說。

  “但對守法的經營者,我們也要讓他們知道,守法經營是不會吃虧的。”劉連昌說,政府要切實考慮到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在做好監管的同時,也要幫助扶持經營者。要給予其政策上的扶持和資金上的資助,讓經營者不會再去鋌而走險知法犯法。(記者  朱寧寧)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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