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0日10:06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手機看新聞
金平於2016年3月在家中。攝影/夏莉娜
翻開新中國立法的畫卷,新中國的民法典起草工作風風雨雨、幾經沉浮……
我國著名民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金平是目前碩果僅存的、曾三次參加新中國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學者。他親歷和見証了半個世紀以來我國民法典起草經歷的坎坷曲折,被中國法律界譽為“當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筆者5年前曾經採訪過他。今年,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民法典編纂工作再次啟動。筆者又專程前往重慶拜訪了這位九十多歲的民法專家。 5年沒見,沒想到金平竟然一下子就叫出了筆者的名字,雖已耄耋之年,思維還如此敏捷真是令人驚訝。 看到民法通則通過后30年,民法典編纂終於獲得實質性的進展,金平心情十分激動,深情回憶起曾在全國人大機關參加民法典起草工作時的往事。
彭真強調立法工作的三條准則
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以后,我們國家緊接著就啟動了一項偉大的立法工程,那就是新中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1954年年底,在西南政法大學任教的金平,被指派赴京從事新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這是他與新中國民法典結緣的開始。
金老的回憶說:“憲法的頒布為民主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不僅經濟上要有較快發展,而且在民主法制的建設方面也要有較快的發展。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很快就把刑法、民法等的立法工作提上了日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是在憲法頒布當年開始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小組就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當中。我記得當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設的研究室起草民法,法律室起草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彭真直接領導了立法工作。他多次講,搞民主法制建設,要把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抓好。彭真同志經常向我們強調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條原則:一是黨的領導,二是群眾路線,三是從實際出發。民法典的起草從搭班子到具體工作的開展都是按照這三條原則進行的。這麼多年,我一直記得他說的這三條,這是我工作的指導思想,很有用。”
“當時,研究室的領導有史懷璧同志,還有孫亞明同志。孫亞明同志后來擔任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所長。這兩位同志負責我們的日常具體工作。當時參加起草的還有一屆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武新宇、張雲川、譚惕吾、錢昌照等,主任委員張蘇同志也常去。由於民法典所涉及的內容很多,需要多方面的人才,所以除了研究室的干部以外,還邀請了政法院校的教師、法官、法學研究人員以及中央有關部委的同志參加。我記得參加日常工作的同志就有30多位。在研究起草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做了大量的准備工作,除了把當時主要的幾個社會主義國家像蘇聯、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和具有代表性的資本主義國家如德、法等國的民法典翻譯過來以外,還將它們逐條分解匯集為《各國民法分解資料匯編》,以便起草人員查閱、對比、研究,為我們的起草工作提供了許多方便。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問題上,領導同志特別強調要聯系實際。當時,社會上流行‘蘇聯是我們的老大哥,蘇聯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的說法。即使是在這樣的氛圍下,彭真同志仍然經常告誡大家說,即使是蘇聯的東西,也不能照抄照搬,還是必須要從中國實際出發。” 經過兩年多的緊張工作,1956年12月,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見稿成形。“我記得初稿共有400多條。初稿拿出來以后,我們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向部分法院和經濟部門廣泛征求意見。我們還分頭到全國各個地方征求群眾意見,一個大區一個工作組……但隨之而來的‘整風’‘反右’運動卻導致了立法活動的中止。”
“四清”“文革”使民法起草再次中斷
1962年,隨著三年經濟困難時期逐漸過去,經濟建設開始慢慢復蘇。毛澤東同志也在這時提出“刑法、民法都要搞”,於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議程。遵照這一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了以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常委會副秘書長武新宇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亞明領銜的工作班子,開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金平先生也受邀再次北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的主持下,繼續從事民法典起草工作。 金老回憶說:“那時彭真還是副委員長兼秘書長,他領導民法起草工作並給予指導。在這近3年時間裡,我們參加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庫(全國人大機關原來的一處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黃城根),加班加點,全力以赴地進行工作。終於在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並鉛印成冊。這個草案共三編24章262條。1965年2月,我從北京回到重慶的家裡過春節,並准備節后出去調查研究征求意見。這時,國內政治氣氛又緊張起來。接踵而來的‘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運動,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斷。”
參與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1978年12月19日至22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全會不僅作出了要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而且還強調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在這一指導思想下,新中國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拉開了序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1979年年底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組。 金老感慨地說:“‘四人幫’垮台、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這是一個重要的歷史轉折點。黨的政治路線回到了正確的軌道上來,鄧小平提出不再以階級斗爭為綱,要把我們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這樣就有了一個比較穩定和平的環境,起草民法工作才又提上了日程。1979年11月,開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抓具體工作的領導有楊秀峰、陶希晉。起草小組的工作班子不僅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干部,而且還吸收了法學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教師﹔不僅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同時又廣泛借鑒了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立法經驗。” 伴隨著改革的春風,1979年年底,金老再次受邀到北京參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並被任命為“民法起草小組所有權分組”的負責人。他介紹說:“經過大家十個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草擬出了一個民法草案‘試擬稿’,並開始向部分經濟單位和政法部門征求意見。這個草案包括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共六編,計501條。后來我們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由於當時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才剛剛起步,在短期內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夠成熟,但社會經濟的發展卻又迫切需要民事立法的調整,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決定按照成熟一個、解決一個的辦法,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一個民法大綱。這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終生難忘的記憶
轉眼半個多世紀已經過去,金老仍很懷念早期在全國人大工作的那些時光。他說:“參加這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庫,在中南海、人民大會堂和后庫都辦過公。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是在中南海。我們辦公的地方就在周總理的隔壁,挨著宋慶齡辦公室。那時我們在國務院的食堂吃飯時,常能看見周總理,總理還主動過來詢問我們的生活,關心我們的工作。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那些飽經風霜的老領導也都非常謙虛、平易近人。我們那個時候雖然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經常要加班、開座談會,會后還要整理總結,而且在那個年代的生活條件比較差,冬天總是吃大白菜燴豆腐,但是大家工作得很愉快,干勁很足。”
金老說他在參加民法典起草過程中,最難忘的兩位老師是孫亞明和林誠毅先生。“我參加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孫亞明的直接領導下。孫老20世紀30年代就參加了革命,是一位老革命了,但他卻總是與我們年輕人打成一片,沒一點兒架子。我們第一次到東北去調研時,響應黨的號召和農民同吃同住。他作為領導干部也和我們一樣深入農民家庭。他的工作作風值得我們學習。孫老現在已經離開了我們,我很懷念他。林誠毅先生原先是四川大學的教授,后來又調到重慶大學任教。林誠毅教授對外國的還有台灣地區的民法研究很深,而且為人清廉正直。記得有一年我們學校請他來講課,講完后想給他一點微薄的報酬,他卻一分錢都沒有要。1981年夏天,我曾到后庫去探望他,隻見桌子上放著一大堆民法典草稿和有關資料,而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卻穿著背心,滿頭大汗地趴在那兒改東西……我常常懷念這兩位老人,希望他們的敬業精神能夠代代相傳。”
1986年4月2日,出席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北京市代表在分組會議上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攝影/新華社記者 李平
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的拓荒人
如果我們要書寫新中國的民法發展史,那就無法繞開金平教授,特別是無法繞開金平教授在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上率先提出的“平等說”理論。 曾幾何時,民法究竟調整什麼樣的社會關系,這一問題不僅成為了決定民法典體系設計的重大理論性命題,而且還成為了事關中國民法之地位的重大實踐問題。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由於受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動波動的影響,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曾一直困擾著民法學界。在那時,“公民說”(“小民法說”)、“兩個一定說”(即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說)、“商品經濟關系說”、“財產流轉說”紛紛登場,一時間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討論不絕於耳。而金平先生則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具有歷史進步意義的“平等說”。 事實上,早在參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時,他就曾指出民法應當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1986年,他撰寫了長篇論文《論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進一步從我國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情、價值規律的作用等角度系統而有力地闡明了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應該是人與人之間,也就是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平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重要觀點。“平等說”的提出在新中國民法發展史上無疑具有裡程碑意義。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直接採納了這一學說。
金平教授對於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的貢獻不僅僅在於其高瞻遠矚地為民法劃定了一個科學的調整范圍,而且我國現行民法中的很多具體制度也都與其吶喊不無關系。比如,金平教授是中國大陸最早倡導立法應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學者之一。
金平教授還是中國大陸最早提出完整的物權概念,並竭力主張應當加強物權法的研究和立法的學者之一。1987年,在他與學生趙萬一合著的論文中,不僅反思了傳統物權的窘境,論証了我國建立物權制度的必要性,還比較詳盡地提出了我國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想,並特別強調了他物權的價值。因為在他看來,所有權不是一種孤立的權利,必須有多種他物權的配置,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因此,今后必須在重視所有權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時,加強對他物權的研究和立法,以利商品經濟的發展。同年,由金平教授主編的《民法學教程》特別對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制度進行了系統深入的探討,在我國初步構筑了較為完整的他物權體系。 “在商業時代裡,財富多半是由允諾組成的。”早在1980年,金平教授就捕捉到了合同之於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他曾明確提出了“國家確實有必要早日制定合同法,把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的原則、辦法、程序明確具體規定下來”的觀點。1986年,他又針對我國出現的經濟合同法立法定位偏差的問題提出質疑:“鑒於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特別是民法、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問題上分歧較大,建議最高立法機關在確定立法計劃和決策時,對此應有大致的劃分,以免在法律體系和司法實踐中造成重復和混亂。”后來,我國合同立法果然從經濟合同法走向了統一合同法。
為世界貢獻出一部優秀的民法典
“出台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法學界幾代人的期盼,如今這一願望終將實現。”金平對此充滿信心。他表示,“民法典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要制定民法典。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很快,需要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來調整紛繁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的頒布對於深化對外開放、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也都有很好的作用。而且,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們目前的民法學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涌現出了一大批優秀的民法學研究者,民事司法審判工作也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可以說,我們已經具備了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所以無論從哪方面來講,民法典出台都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我們一定要有信心和勇氣為世界貢獻出一部優秀的民法典。”
(文�夏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