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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權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

2016年08月16日08:3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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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除了延續繼承法中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規定,胎兒還享有哪些權益?胎兒遭到侵害,等他(她)存活之后能否就損害請求賠償……民法總則草案公布后,其中關於胎兒利益的規定引起了輿論熱議。

  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草案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傳統民法對自然人權益的規定,通常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利益保護在這種立法模式之下就無從談起。而民法總則草案將民法對人的關懷往前延伸到胎兒,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體現,進一步彰顯了民法的人文關懷理念。”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助理王雷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從個別列舉式到概括模式

  民法通則中“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使得出生與否成為判斷自然人有無權利能力的標准。按照這一規定,胎兒顯然並非民事權利主體,但是,胎兒往往被動地與外界、與他人發生各種事實上的或者在可預見的未來極有可能發生的聯系,這些聯系必然在胎兒出生后繼續影響其本身。

  然而,對於胎兒利益的保護幾乎很難在我國法律中看到。雖然在繼承法中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規定,但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對於胎兒利益的保護少之又少。

  “繼承法的規定僅僅體現在對胎兒繼承利益的保護方面,而無法涵蓋胎兒利益保護的全部領域,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會涉及到贈與、胎兒健康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濟等問題,繼承法這種個別列舉式的保護,並不足以實現對胎兒利益的全方位保護。”王雷對記者指出。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也確實如此。

  隨著社會發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高,社會生活中關於保護胎兒其他各種利益的現實需求越來越多。8月9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胎兒”為審判理由搜索詞,搜索到涉胎兒民事案件2036件,案由涉及醫療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行為等不一而足。

  “胎兒能否接受贈與、能否享受合同利益,胎兒在母體中因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受到損害的,出生后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客觀上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指出。

  當法律中少之又少的規定遇上現實中越來越多的需求,對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正因為如此,當這一規定被寫入民法總則草案之后,輿論之中“激起千層浪”。

  祁建建認為,草案第十六條對胎兒權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保護,將胎兒享有利益、接受財產等權益保護納入民法典總則體系,明確以出生為條件對胎兒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條件的承認,既不打破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原則性規定,又充分回應社會生活和胎兒權益保障的現實需求,同時為法律的發展留有余地,是民法總則草案在加強自然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重要貢獻。

  “民法總則草案採用的是概括主義的保護模式,這一規定突破了繼承法中對於胎兒利益保護的狹小領域,將胎兒利益在各個方面受到侵害的情況,都納入到法律保護之中,這種對胎兒利益最大化保護的做法值得肯定。”王雷說。

  體現民事立法歷史延續性

  在王利明看來,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體現了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就承認了胎兒的繼承份額保留,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而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則是體現了特留份制度,使胎兒繼承權利更加明確。

  “草案第十六條尤為著重提到了‘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因為胎兒利益多是被動地涉及,往往是其他民事主體單方賦予胎兒利益或者侵害胎兒利益,其中又以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這兩種情況最為典型。”王雷說。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胎兒、繼承”為審判理由搜索詞,搜索到涉胎兒民事案件455件﹔以“胎兒、贈與”為審判理由搜索詞,搜索到涉胎兒民事案件391件。兩者相加后的846件的數量,已經佔據了涉胎兒民事案件的四成比例。

  關於胎兒在贈與方面的利益保護,盡管並未像繼承一樣在法律中作出規定,但在現實中,胎兒成為贈與等行為的對象或保險受益人的情況並不少見。

  2011年5月,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奪去了劉響(化名)的生命,此時他的妻子楊嵐(化名)已經有三個月身孕。為商量楊嵐和腹中胎兒的生活問題,劉家於2011年6月專門召開了家庭會議,劉響的父親劉科(化名)當場立下字據,上面載明“孫子(女)出生,飯店船給出生的孫子(女),魚塘也給孫子(女),魚塘、飯店船楊嵐有支配權”。

  2011年11月,劉強(化名)出生,隨母親楊嵐生活。2014年2月,劉科強行收回了飯店船和魚塘,將飯店船和魚塘出租給他人經營,為此,劉科與楊嵐多次產生沖突。2014年8月,楊嵐以兒子的名義將劉科訴至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請求銅山法院判令劉科將飯店船和魚塘歸還給不滿3歲的劉強。2015年,銅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為劉強有接受贈與的權利,並據此判決劉科於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劉強涉案飯店船隻。

  該案主審法官王宇紅認為,從法律意義上說,胎兒並非自然人,因此也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就不保護胎兒的合法利益。接受贈與是一種純獲利的民事行為,沒有相對應義務,應當賦予胎兒擬制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有利於對胎兒的保護,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一般道德標准。另外,對胎兒的贈與也可以視為一種附成立條件的贈與合同,即胎兒出生成活后贈與成立。在本案中,基於原告劉強出生的事實,不能因簽訂協議時劉強未出生而無效。同時,賦予胎兒的權利也不能無限擴大,諸如生命權、健康權等一般人格權就不能認為胎兒擁有,否則會引發復雜的道德問題。

  解決胎兒利益受損害問題

  王雷同時指出,民法總則草案第十六條採取的概括主義立法技術,雖然著重強調了遺產繼承、接受贈與,但並不意味著胎兒利益保護隻有這兩種情形,其規定中的“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表述,意味著胎兒利益保護並非隻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兩種,還及於侵權損害賠償等多種情形。第十六條的概括主義立法技術和例示規定立法技術相結合,既能為胎兒利益提供全方位保護,又具體形象,便於發揮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功能。

  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看來,比起對於繼承問題的明確,解決胎兒權利受損害的問題,更加值得關注。

  “以前胎兒繼承的問題法律早就解決了,但是胎兒在媽媽肚子裡受到藥物、環境等損害的時候,過去是沒有保障的,如果孩子出生以后有殘疾,問題解決的難度很大。草案的這一規定,目的就是解決胎兒權利受損害的問題。”孫憲忠說。

  長期以來,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要求保護胎兒利益的訴訟案件。

  2014年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判決認為,對原告因事故發生時以懷有身孕,故對胎兒保留訴權的請求,因原告提供了孕檢報告、B超診斷等証據証實,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賠償各項損失之外,並要求保留原告金麗腹中胎兒的訴權。對此,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原告腹中胎兒出生后,有權在三者險剩余限額內繼續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主張其相關權利。

  “草案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堅持問題導向的立法原則,對於社會生活中胎兒利益保護問題的解決,將會起到重大的積極作用。”王雷坦言。

  在王雷看來,胎兒利益保護不僅限於民法領域,還會涉及一些公法上的問題,如當孕婦生命健康利益與胎兒利益存在沖突時,如何解決,這就並非單靠民法能完全解決。

  王雷介紹,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撰寫的“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第十七條規定:“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已經出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種除外規定,有助於將公法規范引入民法,實現胎兒利益保護問題上的部門法協同。(記者  蒲曉磊)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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