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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費改稅”:機動車排放污染物不征稅

2016年08月29日13:4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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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劉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今起召開,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今日在會上就此作說明,指出該法的重點目的在於將環境保護費“費改稅”,同時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

現行環境保護領域收費的主體是1979年通過環境保護法確立的排污費,經由2003年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細節進行了完善。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費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達500多萬戶。

樓繼偉表示,與稅收制度相比,現行排污費制度仍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有必要由費改稅﹔但為了實現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仍根據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整體變化不大。

根據該草案,未來的環境保護稅將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集中污染物或垃圾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需納稅。

征稅對象則包括四類: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自征稅起,不再征收排污費。

該草案另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11200元。

樓繼偉表示,由於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地方可以該表中的稅額標准為基礎,上浮稅額,決定上浮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草案還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包括:農業生產(除規模化養殖)排放污染物,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排放污染物,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標准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排放物,其他情形。

(責編: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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