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9日14:45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 今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最高法、最高檢在此次會議上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擬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地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試點期限為2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決定草案的說明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疑罪從無的原則,凡是証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獲取確實、充分証據的難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在辦理犯罪手段比較隱蔽的案件時更是如此。為適應証據高標准的要求,防范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証據,需要鼓勵引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適用速裁、簡易程序並從輕處罰,即使處罰后發現漏罪仍可以追訴,這將有利於更加及時、有效地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決定草案,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判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草案還指出,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刑事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根據決定草案,擬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18城市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