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趙恩澤)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再次提請會議審議。
明確為海外軍事行動提供交通保障
草案首次對國家海外軍事行動交通保障問題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駐外機構和我國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企業及其他境外機構,應當為我國實施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的船舶、飛機、車輛和人員的補給、休整提供協助。”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企業為海外軍事行動提供協助所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貨物等出鏡入境提供相關便利。”
明確國防交通主管部門
草案第四條規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設置和職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的國防交通工作。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設置和工作職責,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草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了戰區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的職責。近日,中央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后期保障部提出,目前軍隊體制編制正處於改革調整期間,相關機構職責尚不明確,為給改革柳處空間,建議對戰區的職責不單列一款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后期保障部共同研究,建議刪去第四款的規定,將軍隊有關機關的職責納入第三款,將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國防交通工作。”
落實軍民融合發展戰略
此前審議的草案第三條對國防交通應當遵循的方針對了規定。有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應當在本法中進一步體現軍民融合發展的戰略精神。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規定“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將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堅持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國防交通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能力,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將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關於編制國防交通規劃的要求修改為“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重點,注重效益,促進融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