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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二審 有委員建議修改民用運載工具相關條款

2016年08月29日21:40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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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李楠楠)今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國防交通法二審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防交通法對於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加強國防交通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國防交通法草案二審稿比較完善、准確,成熟。

董中原:立法應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在審議中,董中原委員建議,第四十條修改為“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后勤保障部規定。”理由有三:一是市場體制的交易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因此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對價。二是對於國防運輸不同於民事運輸的因素,諸如運輸難度、運輸風險等,應當用市場化的方式進行測算和評估,給予相應的對價,這些實際上是屬於市場價格的一部分。三是如果立法明確規定“不低於市場價格”,而又沒有規定可以高於市場價格的界限,很可能為某些團體或個人進行利益輸送創造條件,容易滋生腐敗。立法應當抑制少數人的利益,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尤其是絕大多數人的長遠利益。

張少琴委員也表示,第40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這個法律應該平戰皆適用。和平時期,市場價格是可以確定的,戰爭時期,市場價格就很難確定,所以對戰時的可操作性問題需要再斟酌完善。

楊震:對軍事相關基礎設施應有安全保密意識

楊震委員提出,對國家跟軍事相關的基礎設施應該有安全保密的意識,但是通篇的國防交通法中沒有看到加強這個領域的保密義務的規定。至少在第二章國家交通規劃總原則中要增加保密的原則,至少規劃是一個重要的資料要有保密的規定,這和普通的民用不一樣,要增強保密的意識。 龍超雲委員也建議在文本中把國防交通信息基礎建設、國防交通大數據的要求體現到法律中,進一步強化國防交通信息化、數據化建設的法律保障。同時在法律中明確地方民用交通信息化、數字化建設當中要貫徹好國防的要求。

羅清泉:應考慮通過改造來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

羅清泉委員稱,草案對建設交通工程設施應該貫徹國防要求,規定得比較明確,考慮得比較全面,這是必要的。但是還應該按照“軍民融合、平戰結合”的要求,考慮利用現有交通工程設施,在國防交通規劃的指導下,通過改造來提高國防交通保障能力。這方面空間很大,採取這樣的措施,可以用較小的投入,較快地提高國防交通的水平。因此建議草案中增加這方面的內容。

龍庄偉:民用運載工具不要在平時也要貫徹國防要求

龍庄偉委員則對國防交通法草案第4章民用運載工具提出意見。他稱,不能要求平時就提出民用運載工具的建造就要貫徹國防要求,這樣無形之中加大了社會運行的成本。這不是平戰結合,不是軍民融合。因此,建議對第四章整個寫法考慮把這個精神從裡面去掉,民用運載工具不要在平時也要貫徹國防要求。 

(責編: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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